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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世民

立專法未必是歧視,但必須朝平等路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


2017年5月24日是一個劃時代的日子。當日司法院公佈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文,宣告:「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這個具有憲法高度的宣告,讓台灣又朝「平等者之間的自由共同體」邁進了一大步,也向國人例示了如何去思考其他自由的平等保障問題,深具教育意義。


根據釋字748號的宣告,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的婚姻自由(包含了「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必須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國家不得「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而且立法院必須在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否則「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於是,立法院要如何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以符合釋字748號之要求,各界都拭目以待。然而,根據2018年11月24日公投通過的第十二案,立法院只能以制定新法的方式來平等保障同性者的婚姻自由,而且這個公投結果也引發新的爭論,大家對於新法名稱是否應該(或不可以)含有「婚姻」一詞,意見分歧。出乎意料之外,行政院為了迴避這個爭議,通過了以《司法院釋字748號施行法》為名的草案,送請立法院審查,期能在5月24日之前由立法院通過一部「平等保障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


行政院通過了以《司法院釋字748號施行法》為名的草案,送請立法院審查。圖片來源:蔡英文臉書。


行政院如此選擇「迴避」,各方褒貶不一,但大家現在應該都清楚了,法案名稱,其實並不是釋字748號的重點。大法官在釋字748號中,完全沒有對名稱做任何指示,而從他們准許相同性別二人可以「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我們可以合理推論說,他們真正重視的是「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也就是說:不論是修正民法,還是制定專法,其中的同性性傾向者是否享有異性性傾向者在婚姻關係中所享有的權利、是否負擔異性性傾向者在婚姻關係中所負擔的義務,才是關鍵。而這恐怕也是大法官會議將來(若有機會)審查專法的標準。


就此而言,《司法院釋字748號施行法》中,並未明確允許同性性傾向者共同收養子女,也沒有明確允許本國人以同性跨國人士作為婚姻自由之行使對象,這樣的缺漏是對同性性傾向者「不利的差別待遇」(因為目前異性性傾向者都被允許),因此,立法院若不針對這類的缺漏做更完備的修正,使之契合「平等保障」之標準,恐怕難以通過大法官會議的審查。反過來說,如果立法院基於法理之考慮而願意在這部草案的基礎上繼續修正,讓同性性傾向者「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更臻完備,那麼,就不妨把這部專法的名稱直接改成《同性婚姻自由平等保障法》,以彰顯台灣對於「自由平等」理念之承諾與堅持。


立法院有不少委員對於同性婚姻是持保留態度的。他們非常同情一些反對同性婚姻的民間團體。由於這些民間團體的動員力量不可小覷,因此,我們無法期待這些立委會支持一部更完備的《同性婚姻自由平等保障法》。不過,值得任何對思想感興趣者注意的是,他們和這些反對同性婚姻者一直都宣稱自己沒有歧視同志,強調他們「尊重每一個人,包括同性戀者以及同志族群,但是不認同『同性性行為』,反對的是同性關係法制化以及同志運動的性解放文化」。這種「沒有歧視同志但反對同性婚姻」的宣稱,支持同性婚姻者大多不相信,其中有些支持同性婚姻者甚至認為,另立專法去承認、保障同性婚姻,其實就是歧視同志,因此,對他們而言,這裡所稱的《同性婚姻自由平等保障法》,不論法條內容多「平等」,最終也是一部歧視同志的法律。


我支持同性婚姻,但是我不認為,同性婚姻專法必然就是一部歧視同志的法律,我也不認為,支持同性婚姻專法者在心理上、在態度上就必然歧視同志。關鍵在於,同性婚姻關係和異性婚姻關係,就權利義務的規定上而言,是否受到平等保障。我同意大法官的觀點,也認為說我國民法並沒有平等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因此是一部歧視同志的法律。不過,我不認為凡是反對同性婚姻者就必然歧視同志:他們非常可能只是沒有理解到,要做到「尊重包括同志在內的每一個人」,就是要尊重他們的婚姻自由,或者,他們可能沒有意識到,國家還負有同等關懷其人民之義務,或者有意識到這點,但可能並不接受說,同等關懷的義務蘊含「一旦國家以法律制度去保障異性二人的婚姻自由,那麼,國家就必須以同樣的法律制度去保障同性二人的婚姻自由」。


反對同性婚姻者之所以不接受上述這層蘊含關係,在我看來,主要是因為他們認為,在法理上,這個「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的邏輯也可以用來支持「多人婚姻制度」。他們質問我們:如果「不承認多人婚姻制度」的法律並沒有歧視那些想要成立多人婚姻關係者,那麼,不承認同性二人婚姻關係的法律為什麼就是歧視同志?面對這個質問,我們與其指控反對同性婚姻者歧視同志,不如好好去思考如何回應這個質問所帶來的思想挑戰,深化我們對於「歧視」的理解。




作者為政治哲學工作者,相信抽象問題與具體問題同樣重要,認為具體問題,甚至實踐的策略和變革的方案,要想得透徹,一定會觸及有待釐清的抽象概念和價值,也同意羅爾斯的觀察:沒有人去思考抽象而困難哲學問題的社會,是一個殘缺不全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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