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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於臉書社團發文稱「氰化物可殺死武漢肺炎病毒」等訊息,警方獲報後迅速鎖定為在日求學的29歲游姓男子所為,並將全案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函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趁災造謠」絕非言論自由
趁災造謠,反映了人性醜陋的一面。在此台灣人民共度國難之際,在執行面上,我國警方迅速偵辦此案,表現令人讚許。在法制面上,也同時驗證了將「懲罰虛假訊息」機制導入傳染病防治法的實際必要性。詳言之,以2018年我國社會飽受惡意虛假訊息影響為契機,2019年起國會展開了一系列試圖管制虛假訊息的相關修法。而前述用已制裁「趁災造謠」的《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即是問世迄今還不滿週年的嶄新條文。
回顧過去1年多來,針對政府諸多擬積極立法打擊虛假訊息的必要立法作為,若干國民黨人習以「侵犯言論自由」當作排拒藉口。甚至直到最近幾天,國民黨立委賴士葆還就中國醫師李文亮病逝再借題發揮,繼續鼓吹「…全面執政的民進黨,一連串的修法箝制言論自由,讓台灣民主倒退回到一黨專政的威權時代…」、「…目前的狀態是社會只允許一種聲音存在,檢調監控社群,批評政府的言論有人檢舉就被約談,多少民眾生活在驚悚之中…」等論調,令輿論譁然。
如所周知,「趁災造謠」絕非言論自由保障範疇,立即可派上用場的《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彰顯了在高度資訊時代,遏止各種「有毒訊息」(infotox,由法國學者結合「訊息」information 和「有毒」toxique所創的新單字)的傳遞與蔓延,乃當代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出於刻意操控的有毒訊息,已屬自由的濫用,理當負擔法律責任。
移送之後,法院買單嗎?
然而,徒法不足自行。《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要能真正發揮功效,取決於三個環節,分別是:警方、檢方與法院。在虛假訊息嚴重肆虐下,檢警大抵能依法偵辦並起訴。但是將案件送到了法院以後,從過去幾個類似案件觀察,相形之下就比較難以捉摸。
一個與前述「氰化物可殺死武漢肺炎病毒」較接近的例子,當推去年6月「巴拉刈可防治登革熱」案。話說周姓男子以「陳鼎」化名,於去年6月25日投稿《自由時報》發表〈登革熱發大財〉一文,內容提到:「…登革熱患者最低只要口服三西西巴拉刈,數小時內便可將病媒蚊叮咬的機率下降至趨近於零,且患者因登革熱死亡之機率也會大幅下降……」等內容,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移送法院。
同年9月10日新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店秩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石蕙慈法官)周男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周男不服提出抗告,台北地方法院於同年10月28日駁回其抗告(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審判長林孟皇、法官蔡英雌、法官趙書郁)。特別注意的是,本案周男雖然也提出言論自由抗辯,宣稱「我的文章刊登在專供投稿者抒發政治評論的版面,屬性鮮明,一般讀者可理解其中針貶意旨;而且我的文章兼用反諷與隱喻的手法,並未建議他人服用『巴拉刈』,乃屬於政治諷刺文學,應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云云。
但是如此主張並不被法院採納,法院並進一步指出:周男明知巴拉刈屬劇毒農藥,且無法預防或治療登革熱,卻於臺灣社會開始盛行登革熱的6月底,以臺灣大學生物科技研究所研究生的名義,在前述的投書文章中,散佈「科學研究顯示巴拉刈可控制登革熱疫情」的虛假訊息,足以使聽聞的一般社會大眾誤認目前的生物科技可能有新的科學發現,亦即誤認巴拉刈可控制登革熱疫情,因「急病亂投醫」而生混亂,並因而影響公共秩序的安寧。
綜而言之,前述兩個裁定,使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條款能切實發揮制裁效果,法律推論也令人贊同。只是在數量浩瀚龐大的法院裁判裡,這樣的見解,卻是罕見。
行為人因散播謠言遭移送,但是到了法院裁定不罰,恐怕才是目前的法院比較偏好的主流見解。茲舉例如下:
民進黨放寬毒品案:劉姓女子以臉書公開轉貼發佈「菜政府真的瘋了??國民黨沈智慧提案修法校園毒品零容忍,『一克不能留』! 但被民進黨封殺,把處罰標準放寬到『持有50包各0.1公克,才有刑責處罰』」至臉書上供公眾瀏覽而遭移送法院。 但法官卻基於「系爭消息係被移送人轉貼分享他人之文章,而非被移送人所撰寫,得否遽認被移送人係憑空捏造虛構不實之謠言,自非無疑」、「復觀其發表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然法律之修正、公布、施行均為公開資訊,一般正常智識程度之人稍經查詢均可判斷此一言論與事實是否相符,亦可透過其他言論將其虛偽不實之錯誤予以揭發,再者,系爭消息並無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具體事證,無從認其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故意」等理由,於本月3日裁定不罰。(中壢簡易庭109年壢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法官江碧珊)。 另外,范姓男子在臉書發布「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校園內現在可以擁有50公克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台灣除了是(同性戀島)(愛滋病島)現場又增加了一個(毒品島)了」等語,也是裁定不罰。(中壢簡易庭109年壢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法官張得莉)
王立強由民進黨豢養案:童性男子在「韓國瑜後援會」臉書社團內張貼發表「抓到了!王立強平時由民進黨眷養在香港,本來要在明年總統大選前幾天才對韓國瑜出奧步抹紅,因為反送中事件外逃到澳洲才曝光─與黃昆松和賈霸」之留言並引用一張有標註「王立強」名字之林飛帆餐聚照片而遭移送法院。但法官卻基於「前開文字係被移送人轉貼分享他人之文章,而非被移送人所撰寫,得否遽認被移送人係憑空捏造虛構不實之謠言,自非無疑」、「觀其發表內容,並非涉及社會經濟、民生、醫療等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之事項,亦難認足以引起閱覽者心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等理由,於今年1月30日裁定不罰。(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法官魏瑞紅)
國民黨支持港警進入大學開槍殺人案:張姓男子於臉書發布「國民黨竟然公開支持港警進入大學開槍,殺人,傷害學生?」等不實訊息,而遭移送法院。法官認為,綜觀系爭訊息所顯示之文字內容,固易使人對國民黨產生負面觀感,惟所述內容應係計對國內相關政黨之政治、政策主張之傾向為適當之評論,再以「?」提出質疑,且係針對特定對象之言行為評論,非屬散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謠言,亦不足以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而影響公共安寧,遂於今年1月22日裁定不罰。(三重簡易庭109年重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法官趙義德) 同樣是針對虛假訊息的制裁,或許基於訊息內容與政治事務的關連性,法官在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上,似乎存在著敏感且難以言喻的區別對待。
文末,回到攸關公眾衛生健康與秩序的《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條款的後續執法問題上頭。隨著疫情持續蔓延,相關的謠言與不實資訊勢必也會呈現只增不減的趨勢。當為數眾多的相關案子陸續進入法院後,倘若行為人只是轉貼他人謠言?或是加個「?」即可如此輕率地被法院當作免責不罰的事由,恐怕值得法官們好好地思考再三。
作者1973年台北市生。台大法律學士、碩士,輔大法律博士。現為南臺科大財法所教授兼所長。主要關心學術領域為財政法、行政法、地方自治與娛樂法。著有《新世紀財稅與預算法理論與課題》(2011)、《財稅法制的新視野》(2016)等學術專書。同時亦為 ACG、GUNPLA與 Big Scooter 愛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