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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普

嚴防一個中國的魔爪:為何你該反對香港逃犯條例修法?


林鄭月娥與習近平出席珠港澳大橋通車典禮。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


2018年2月,香港19歲男子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分屍棄置,慘絕人寰。案發後,陳同佳逃返香港,後來他在香港落網被捕。由於台灣及香港兩地沒有引渡條約,台灣無法實際逮捕他以啟動司法程序。而在香港方面,由於普通法刑事法律採行屬地原則,因此有關當局只能就他殺人後在香港本地盜刷死者信用卡、處理贓物及洗錢等罪行偵查起訴,但卻無法就他在台灣所犯下的殺人嚴重罪行起訴。


事隔一年,中國操縱的港共政團民建聯、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突然大展拳腳,發動政治攻勢。他們想到的方法,就是推動篡改現行香港法律,美其名為堵塞漏洞,但實際上他們是把法律內禁止移交逃犯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刪除,變相把法律改為香港自此以後可以單次移交逃犯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聲稱可以用新法把陳同佳移交給台灣。如此一來,相當於逼迫台灣認同自己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逼迫台灣承認自己沒有國格且已被吞併。


在法律方面,目前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所定義的「移交逃犯安排」,以及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所定義的「相互法律協助的安排」及該法第3條(適用範圍),均已明確排除中國「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在移送逃犯目的國之外。


很顯然,時至今日,在香港的「中國逃犯」不會被移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亦即香港法律不允許把中國逃犯「送中」。然而,現在香港特區政府卻要消滅此限制,提出未來有權把中國逃犯「送中」,亦即把移送逃犯的目的地延伸至「任何未與其訂有長期安排的地方」,顯然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


其實早在1998年,亦即在主權移交後不久,香港立法會曾經討論過由香港向中國移交逃犯的安排,但最後由於香港無法確保中國逃犯在中國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香港法律界人士(包括當時的吳藹儀議員)深怕香港人即使不踏足中國大陸,都有可能因被指觸犯中國法律而被「送中」,於是當時斷然擱置了有關方案。不料21年後的今天,頭上懸著的利劍卻突然出鞘。這樣的情況其實比二十三條國家安全立法更壞,因為按照「送中條例」,拘捕、覊押、審判、囚禁的地方可能是中國錦州監獄,不再是香港赤柱監獄。


中國有令香港進行雙邊引渡的合理基礎嗎?


香港特區政府最近甚至提議:只要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即可啟動臨時拘捕,再把逃犯移交法院審理是否符合移交條件。然而,根據現行法律,香港法院只能審查移交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可移交逃犯的40多項罪名之一,並且有權拒絕引渡政治犯(但中國一直聲稱自己從來沒有任何一名政治犯),但卻不得判斷涉案者是否事實上觸犯上述罪行,也無權判斷移交目的國有無「獨立司法」及「公平審判」或者有無最起碼合理限度的公平刑事司法制度。後者屬於兩地政府行政及立法機關是否及如何簽訂雙邊引渡條約所應考慮的重點,根本不屬於司法功能或法院職責。


那麼,中國有無「公平審判」?李旺陽、劉曉波、黃琦、浦志強、姚文田、林榮基、李波、桂民海、709律師群體及其家屬和律師的遭遇,以及新疆再教育集中營的存在本身,都給了大家很清楚的答案。律師權、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對質詰問權、公開審判權、拒絕刑訊逼供、拒絕逾期覊押、拒絕變相軟禁、保外就醫權,都只是法條,絕不是現實。


那麼,中國又有無「司法獨立」?習近平已經大言不慚地告訴了大家:絕對沒有!他在今年第4期《求是》雜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一文中,大力強調「黨的政策是國家法律的先導和指引」,「決不能走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在對外鬥爭中,我們要拿起法律武器,佔領法治制高點」。因此,中國根本沒有最起碼的公平審判或司法獨立,任何地方都沒有向中國移交或引渡逃犯的合理基礎。香港當然不是例外。


中國欠缺公平審判與司法獨立。圖為2012年6月,香港民間人權陣線舉行「聲討屠夫政權」,抗議李旺陽之死。李旺陽為六四民運與勞工維權人士,在前後長達22年的關押期間中,李旺陽受到虐待,單眼失明,雙耳失聰,2012年第二次出獄後,接受香港有線電視採訪,節目於6月2日播出,李旺陽隨後被加強監控,6月6日,其家人被告知李旺陽「自殺」,但現場狀況可疑,一般認為是「被自殺」。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


罪名變變變,誰能知網羅非己?


近日,中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聲稱香港已跟20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都是奉行「雙方同認犯罪、雙方刑罰相當、具備表面證據、引渡罪名與審判罪名相同」四大引渡原則,質疑為何現在有人抗拒香港向中國移交逃犯,聲稱中國都奉行這些原則云云。其實,重點是這些原則背後所預設的前提:引渡逃犯的目的國必須是個有「公平審判」和「司法獨立」的國家,而現在與香港簽訂了引渡條約的全部20國皆然,獨獨中國不然,因此香港絕無跟中國簽訂引渡條約之理。另一方面,台灣是個有「公平審判」和「司法獨立」的國家及司法管轄區(法域),但偏偏香港特區政府就是不推動跟台灣簽訂雙邊引渡條約,政治理由顯然凌駕一切。因此,譚惠珠的謬論,一捅即破。


即使中國申請移交逃犯所用的罪名不是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等敏感罪名,但卻大可以用各種逃稅、詐騙、盜竊、殺人等所謂非政治類罪名,申請引渡、起訴、審判、定罪、判刑。艾未未、姚文田、桂民海都是活生生的例子。如果中國意猶未盡,甚至可能在接收逃犯後,改控或加控其他罪名,而屆時香港當局根本無從有效制止或避免這些情況發生。如果中國違約改控或加控罪名,或者違約另案起訴判刑,難道有人會走去中國共產黨開的法院去控告黨國嗎?不要裝傻了!


近日,香港工商界人士有種論調:「送中條例」主要是針對那些在中國大陸逃稅的港商及台商(其實外界估計大概八成以上的人都有逃稅問題),基本上不是針對政治異見人士,所以大家不必過慮。其實,一旦「送中條例」獲得通過,林榮基、陳浩天、梁天琦、你、我,都有可能被「依法送中」。先栽贓那40多項罪名之一在閣下頭上,再由香港移送到中國,然後原案或另案起訴。


如屬另案處理,則有可能以違反中國《國家安全法》中「港澳台同胞有義務維護中國國家安全」明文規定為由,定罪判刑。台灣的綠營及獨派支持者,更加不在話下,一旦過境香港,只要在當時的「中國逃犯」黑名單內,就會面臨在錦州監獄度過餘生的悲慘風險。更可怕的是,「送中條例」可能導致那些已經發生但中國追訴權時效尚未屆滿案件的當事人,可能被「依法送中」。據此,銅鑼灣書店事件根本不會完結,林榮基根本在香港難求安穩生活,恐需計劃外逃。


台灣陸委會重申希望香港政府能以不涉政治的務實態度,積極考慮與台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確保公義獲得伸張。這是一個很好的建議。畢竟,在不訂立雙邊引渡條約前提下的單次引渡,在國際實務上,只適用於極少數情形,例如請求移交的國家原是軍政國家,但已轉型為民主國家,而因時間倉卒而未及與之訂立雙邊引渡條約,或者請求移交的國家與逃犯所在的國家素無邦交,或被質疑正常國格,例如北塞浦路斯等。如屬其他情況,雙方應該商議及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無論如何,單次引渡不得成為規避簽訂引渡條約而降低人權標準的手段,更不應成為移交逃犯的正常或主流方式。


以「一個中國」匡限港台的「送中條例」,不容各方縱容


綜上所述,「送中條例」的後果可以是毀滅性的:中國刑事法制全面染指香港,台灣掉進一中陷阱深淵,香港變成全世界所有中國逃犯及異議人士轉運到中國的萬能跳板。時至今日,究竟大家可以做些甚麼來力挽狂瀾,阻擋惡法成真?


《逃犯條例》修訂通過後,中國刑事法制將變相染指香港,令香港法制獨立姓名存實亡。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


一、台灣方面:嚴正拒絕「送中條例」矮化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卑鄙政治圖謀,預告堅拒香港政府未來根據「送中條例」單次或多次移送的任何逃犯(包括陳同佳),但可以考慮接受香港政府根據現行《逃犯條例》單次移送的逃犯,同時強烈要求香港政府立即與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展開協商,及早簽訂雙邊平等互惠的引渡條約及司法互助協議,聲明如果香港繼續硬推「送中條例」,屆時台灣政府會嚴正考慮廢除《港澳條例》,取消香港有異於中國大陸的特殊地位,把香港全盤納入《兩岸條例》管制。


二、香港方面:香港人應全力反對篡改《逃犯條例》等法律為「送中條例」,適時發起聯署、遊行、包圍立法會等必要抗爭行動,聯合工商界人士拓展共同陣線;建議香港政府乾脆直接根據現行《逃犯條例》單次移送逃犯(包括陳同佳)到台灣;主張修訂香港的刑事管轄權法律,在屬地原則(犯罪地是香港)為主之外,專門針對嚴重境外犯罪,兼採属人原則(香港人是加害人)及保護原則(香港人是被害人)為副,作為香港法院刑事管轄權的新標準,釜底抽薪解決爭議。


附帶一提,根據目前香港《逃犯條例》第13條(移交令)第(5)款,任何人因涉及觸犯某地方罪行而被通緝,而且可就該罪行被判處死刑,則只有在該地方保證不會對該人判處或執行死刑,方可就該人發出移交令。台灣法院或法務部不大可能而且也不應該作出這種保證,因此所謂「香港政府為了引渡陳同佳到台灣而要訂立送中條例」全屬謊言。


除此之外,根據目前香港《逃犯條例》第13條(移交令)第(2)款,如果某人在香港被控觸犯某項罪行(如本案陳同佳涉嫌竊盜信用卡及洗錢),則在該罪行已獲處理完畢或撤銷前,如無緩起訴處分,不得就該人發出移交令。難道香港律政司真的打算不再繼續控告陳同佳洗錢、盜竊、贓物等犯罪嗎?既然程序仍在進行,還談甚麼移交陳同佳到台灣呢?豈非欺騙?


三、世界各國方面:關注香港「送中條例」對本國人(尤其是在中國生活或經商過的本國人)在香港的處境將與中國大陸趨同,抗議香港隨時可能出現更多康明凱被「送中」,嚴正反對「送中條例」,聲明一旦訂立「送中條例」,將會積極考慮取消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及國內相關政策法規所賦予香港的特殊地位。


以美國為例,美國國務院發表的香港政策法報告披露:美國曾經根據美國與香港早已簽訂的引渡條約,要求香港移交疑犯,但卻被香港政府應中國要求拒絕,然後香港政府還竟然把疑犯轉移到與香港沒有引渡協議的中國大陸。後來媒體報導,該名疑犯似是一名侵入美國律師事務所電腦系統盜竊機密資料的駭客。從此以後,美國政府對香港政府遵從引渡條約的誠信與能力大打折扣。


及至這次「送中條例」風波爆發,美國商會經過多日考慮,終於表達強烈抗議。美國政界與商界至此終於連成一線。美國商會表示香港法律制度和中國大陸不同,正是香港吸引國際商界的主要基礎,認為任何令國際商務人員可能在香港被捕及引渡到中國的安排,都會損害香港形象。上述美國的態度,許多香港人未必樂見,但卻源自中國政府與香港政府多行不義必自斃,責任與人無尤。長此下去,香港的國際地位將會全面崩潰,香港的「送中條例」將會成為香港的「送終條例」。是否逆轉,全賴行動。




作者為政治評論人、律師、香港獨立評論人協會成員、臺灣及香港媒體專欄作者、香港D100電台及美國自由亞洲電台政論節目主持。最新著作:《中國孤兒·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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