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遭監察院彈劾,理由是他在擔任國發會及經建會主委等公職期間,以匿名方式持續性為媒體撰寫社論,有觸犯公務員兼職限制規定之嫌。其實這件事的重點不在於管中閔是否構成《公務員服務法》之違反(《公服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1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銓敘部也重申此一見解,有人據此批評監察委員無解釋權卻自創法律見解,屬逾越職權。
管中閔在擔任國發會及經建會主委等公職期間,以匿名方式持續性為媒體撰寫社論,有觸犯公務員兼職限制規定之嫌,遭監察院於1月15日彈劾。圖為擔任經建會主委時期的管中閔。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張永泰@美國之音,PD)。
的確,依照大法官和銓敘部的解釋,公務員寫作投稿並不被視為兼任業務,而不在《公服法》禁止之列,至於供稿次數有多頻繁,是否為長期、固定的專欄或邀稿,以及稿費多少均非所問。
理由在於:言論自由是重要的人權保障,也是健全民主社會的關鍵機制,個人不因身為公務員而失去其作為公民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以及作為一個負責任公民對活絡言論市場促進民主體質的協力義務,因此解釋上之所以不把投稿當成應限制的兼職,是基於相當高的公益考量性質。
問題是,若依上述關於公務員投稿的解釋本旨,也就是從言論自由及其健全民主功能的角度來看,管中閔為《壹週刊》匿名撰寫代表雜誌立場的社論,是否能與前開解釋所允許的公務員投稿一概而論?
而管中閔本案的問題主要有三個,首先,他盜帳號。以媒體扮演第四權角色的倫理而言,即使是新聞,原則上也不允許匿名報導,目的是:一、加強可信度,二、提供查證可能性,三、釐清責任歸屬;況且是評論,要求作者提供可得特定的身分資訊,更是滿足以上三個攸關媒體公器是否善盡資訊公開、客觀求證以及言責自負等義務的重要判準。
因此,管中閔隱藏在代表媒體立場的社論背後不具名發表的言論,就像盜別人的帳號發文一樣有逃避責任和幕後操縱言論的嫌疑,否則既然政務官投稿不犯法,像唐鳳一樣光明正大具名不就好了,匿名動機何在?
第二,他開分身。若報導屬實,管中閔投書誇捧管主委,就更破壞了言論自由必須建立在武器平等之上的原則。因為第四權制度設計的核心「新聞自由」,就是為了把人民相對於國家權力較弱的個別聲量聚集起來,成為足以監督、抗衡政府的言論力量;基於這樣的武器平等,就連在PTT也不允許使用者開分身帳號推爆自己的po文來「帶風向」,那麼,政務官左手搶媒體鏡頭發布政策,右手搶人民的麥克風製造輿論來為自己的政策「圍事」,這是不是不許百姓點燈只准州官放火呢?
第三,他開外掛。假使報導屬實,本案會有利用職務之便類似「出賣」其職務內容的疑慮;這恐怕不只是管中閔單一個案的問題,政府人士用筆名或隱匿其公職身分投書護航政府的「業配文」,如同《食神》中股東假冒消費者說自己賣的撒尿牛丸吃了會長高變漂亮考試都考100分之類,都有悖於政治倫理而危害言論市場機制和民主秩序的後果。
諷刺的是,在媒體經營的現實下,也許是為了作者的名氣、背景,或是他手裡的業務機密,似乎也樂於建立這種互惠的「政商關係」,稿費不是重點,版面才是酬庸。如此一來,損失的不只是新聞的自律、媒體的格調,更是一個缺乏媒體公信力的公民社會難以進步發展的原因。
因此,管中閔個人是不是違法兼職,會不會被拔掉台大校長職位均屬次要,只要靜待公懲會調查判斷即可;目前最值得關心的議題應該是,本案系爭法規與解釋要怎麼在管案所暴露出的言論市場漏洞、政治倫理和民主風險中,重新思考與定位一個最大化平衡個人言論權利及公共發展利益的有效規範基礎。
作者左手寫詩,右手填詞。台大法律系畢業。曾獲台大文學獎、宗教文學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等。撰寫各報社論及專欄,使好人興奮、壞人羞恥,這種既興奮又羞恥的感覺,大法官謂之猥褻,故有「猥褻詩人」之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