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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硯

進退失據的教育部


昨天教育部長葉俊榮先生做了一個爭議非常大的決定,但也解決了台大超過一年以上沒有校長的爭議。雖然有評論家認為看守部長不能做出如此重大的決定,不過看守內閣乃是指舊內閣已辭職但新的閣揆與閣員尚未產生前的狀況,而賴清德院長雖然辭職的傳言不斷,但至少已被總統留任,嚴格來說稱不上看守內閣。不管看不看守,一個僵持這麼久的問題,最終竟然以教育部讓步告終,卻讓很多人感到意外或者是憤怒。但是,如果我們仔細去檢視現有的法規,會發現這個結果早已註定。


12月24日,教育部長葉俊榮同意「勉予聘任」管中閔為臺大校長,引府院黨與民間震驚。圖片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之所以可以卡住管中閔教授的任命,乃是基於《大學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這裡的聘任,雖然有學者認為,基於大學自治,教育部,或者是學校所屬的地方政府有沒有權限再審查。不過,任何一個自治都不是要創造國中之國,所以還是會有基本的合法性審查。不然,如果遴選出一個沒有資格的人,那你還要准許他當校長嗎?這一點,監察院就針對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的問題糾正過教育部,原因在於郭旭崧先生僅有教育部審定的副教授資格,但因為被台北醫學大學聘為講座教授,教育部解釋為具有相當教授資格,因此被遴選為校長。但是實際上來說,此種滿地跑的講座教授即便沒有學位或者是學問,只要學校想聘都可以聘,馬英九前總統現在就是東吳大學的講座教授,但是在他離開教職去選台北市長之前,應該只是副教授。


顯然,遴選委員會亂選是教育部是要去管的,但是怎麼會管成這樣呢?這裡台灣大學就頂了一個大帽子,叫做大學自治。當然大學自治就如同我們剛剛說的,絕對不是放任。我們講大家比較熟悉的地方自治好了:地方自治選出了這麼多奇奇怪怪的公職人員,為何國家都不管?你會說,一個是選舉產生,另外一個是遴選產生。但這只是產生方式的不同,監督者對於自治體來說所能為的監督僅是合法性的監督。至於這個人選好不好、適不適當,監督機關無法置喙,因為《大學法》沒有賦予教育部一個取而代之自行處理的權限,而就算管中閔教授確實如同報章所說的,有諸多有關學術倫理或者是違法兼職的問題,但只要符合校長的資格,教育部很難去做介入。


而且這些媒體報導的問題,跟校長遴選沒有直接關係。當然也有學者指出,校長資格當中有要求人格高超等規範可以援引,但是這樣的要求如何認定呢?這些學術倫理上的問題,當然是一個人適不適合擔任台灣大學校長的判斷標準,但是教育部卻無法據此加以置喙。如同台大楊前校長團隊之前發生研究造假的風波時,如果不靠楊前校長自行宣布不續任,教育部也無法直接免除其校長職務。而在該風波中,最終楊校長並沒有被認定參與造假,但是教育部調查認為楊校長有一定的疏失,所以楊校長最終以不續任來負責。


真正與遴選有關係的,是有委員沒有迴避,以及資料沒有完全陳述的問題。而這是教育部應該要去調查的。教育部該花心思的是必須要找到證據去證明遴選委員會有偏頗可能性。而在這點上,是否僅有單純的副董事長與獨立董事間的關係?而這是否構成應該迴避的事由呢?


在管中閔遴選聘任案上,真正有關係的,是有委員沒有迴避,以及資料沒有完全陳述的問題。圖為管中閔。圖片來源:美國之音(張永泰)(PD)。

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規定:「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遞補之。」


依據此規定,凡為候選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以及有學位論文指導關係者必須要辦理迴避。但在上述的關係外,沒有直接寫清楚還有哪些人要迴避,哪些人不用。我們回去看《行政程序法》,也會發現其規範不會比這裡好到哪裡去。但是行政程序有概括條款,要求有偏頗之虞者都該迴避,只是,這個偏頗之虞不是口頭說說,必須要具體地指出原因。教育部可以著力的,正是針對整體遴選過程中遴選委員與被遴選人間的關係去做討論。事實上,不只獨立董事與副董事長的關係,中研院院長與其所任命的副院長間的關係,就必然不構成迴避事由嗎?而陽明大學校長與遴選委員召集人也是同一間公司的董事與獨立董事,教育部卻沒有採相同的堅持,也曾被監察院認為應該要糾正。這一切都註定了,在遴選程序上的問題,教育部最終不可能再有突破。


也許大家要問:難道大學教授違法兼職兼課不必處理嗎?這也不是的,只是這個部分跟校長遴選程序沒有直接關係,但它與大學教授的基本要求有關連,這個部分則應該另外調查。尤其,中研院日前又爆發研究造假的風波,此前臺大楊校長也是因為學術倫理的風波而婉拒連任,關於大學教授基本的要求,不可能就都不處理。尤其兼職的部分,不管是依據法律或者是臺大的聘約規定,都會有兼職上面的規範,很明顯如果在外有專職的話,就會違反聘約且情節重大。換言之,把程序跟實體的問題分開去處理,才是法律上面的解決之道。


台大校長遴選案沒有卡住管,但應該是卡住三個部長了。換言之,到後來這個問題已經不是法律問題,教育部以及社會也沒有辦法有幾年的時間等待行政法的判決。這一點,或許在法院審判制度上面應該要有所因應。另外,教育部在台大與陽明大學兩個案子上面採取的不同態度,也是造成其進退失據的原因。最終,一個政治問題要怎麼樣的解決,就要考驗為政者的政治智慧了,在台大校長聘任案上,此前關於程序正義的問題喊得大聲而響亮,但在兩個部長下台後,卻以此匆匆作結,簡直把支持者當作神經病來看待。這對於行政院本身的威信是一種損傷,但更糟糕的是,對方也不會領你的情。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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