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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三二三事件的被告,跟大家分享一下三二三的訴訟近況:三一八事件(又被稱為「太陽花運動」)已經過了六年多。當中3月23日發生的行政院衝突,後續的二審法庭於2020年4月28日宣判結果,總共一人無罪,十六人有罪。
可能有些讀者朋友已經忘記了整個事件的始末,也不清楚中間法律訴訟的過程,所以這裡就幫大家整理一個簡要的回顧:
一、行政院事件發生緣由:
判決結果出來後,很多輿論問說:2014年3月18的時候,群眾已經佔領立法院,為何還有一群人要去佔領行政院呢?立法院是民意機關,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癱瘓行政機關總是不太好吧?
首先那時候佔領立法院是個意外,在佔領之前沒有人會知道結果,所以都是風險很高的行為,而且佔領立法院過程中發生的衝突,其實不下於佔領行政院。而當時佔領立法院時間一長,人群被警察阻隔,區分成「議場內外」,加上馬英九跟江宜樺始終不願意正面回應服貿的問題,所以一直有「擴大佔領」的聲音。
比較有經驗的社運參與者也不斷在討論擴大行動的可能,最後在3月22日禮拜六,江宜樺到現場跟群眾「溝通」,但其言詞閃爍,反而激怒群眾,引發更多擴大行動的聲浪。
當時國民黨是多數執政,立法院抗議無效,當然大家會認為,要繼續跟多數黨執政的行政院抗議。在當時有這樣想法的人並不分「鷹派鴿派」,行動都是整體的。
最終在不斷討論之下,3月23日中午,核心參與者決議晚上發動擴大佔領行政院的行動,但因為時間過於匆忙,眾人並未詳議行動手段及撤退方案,所以當晚突破行政院廣場成功之後,有群眾認為應該據守廣場,有人認為應該進入辦公室內擴大佔領,所以行政院內外跟警察發生了一些小型的肢體衝突。
但整體而言,佔領行動非常和平,現場群眾也沒有跟警方發生更進一步的衝突,到了半夜,行政院後門傳出被警方包圍,然後鎮暴警察開始在沒有記者的地方,以盾牌、警棍毆打群眾,我有很多朋友是被警察拖到角落痛毆的,非常殘暴。就這樣發生了無數起的嚴重暴力事件。凌晨,警方以水砲車攻擊群眾,將民眾驅離行政院周遭。這就是簡單回顧當天發生的事情。
二、行政院後續法律問題:
三二三事件或許是自1988年五二〇事件之後,最大型且最嚴重的國家暴力事件。
當晚的事件,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類型:
1.自訴者:很多受到警察濫權攻擊的傷者,到法院控告國家不當暴力。幾乎提告的自訴案件都敗訴,過程中也有傳喚馬英九跟江宜樺出庭作證,但江宜樺表示「當晚在睡覺」,他只是命令警方排除群眾,至於清場手段則跟他無關。
共有39名提出自訴案件的人,同時也被行政院反告入侵住居,等於面臨了雙重的官司,所以很多自訴者承受了非常大的身心及社會壓力。
2.行政院提告:原本三二三事件結束後,總共有93人次遭到提告(一人可能多案),大多數是被行政院控告「入侵住居」。但2016年政黨輪替之後,行政院長林全撤回了「入侵住居」的控訴(告訴乃論),所以一部分的人就解除訴訟壓力了。但不是所有人都無罪,還是有21名非告訴乃論的訴訟繼續進行。
3.檢察官提告:檢警依照蒐集到的證據,分別控告現場參與者「妨礙公務」及「煽惑他人犯罪」兩條罪名。這兩條就是日前正在打的官司。
妨礙公務及毀損方面——11人一審有罪,10人上訴二審後有罪定讞,將面臨二到五個月的刑期,得易科罰金。
煽惑他人犯罪方面——包括筆者在內等七人宣判有罪,面臨二到四個月刑期,但因為是二審改判,所以可以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
另外三一八事件被告有黃國昌、林飛帆及陳為廷等人一二審都判無罪。不過同樣一群人、同樣的事情,例如筆者在3月18日當晚也是拿油壓剪砸立法院大門的人,跟警察衝撞拉扯,當場也是背著大聲公打算在議場內講話,跟在行政院做的事情沒什麼不同。但為何會分成「三一八」跟「三二三」兩個庭,起訴事由、過程也都不一樣,像是不同國家法庭審判的一樣,對我個人來說,這個訴訟過程實在是很奇怪。
三二三的二審訴訟還有一段插曲:合議庭審判長陳筱佩希望傳喚方仰寧(時任中正一分局長)到庭作證,但法官跳過檢察官主動傳喚證人,而且是傳喚警察來作證,對被告似乎有不公平的地方,所有辯護律師都抗議並「聲請法官迴避」,意思是說法官可能不公正,希望可以換一個法官。但後來好像讓法官非常不滿,他在2018年12月25日聖誕節當天宣佈開庭,一開始只說了一句「既然還有爭議那我們就不開了」,一分鐘後就退庭。讓現場律師跟被告們都很錯愕。這就是整個訴訟過程很荒謬的地方之一。
三、審判結果:
目前本案已有陳建斌、黃國陽、陳威丞、謝昇佑、許哲榕、吳崇道、劉建明、林唐聿等8人審判定讞,即將服刑或繳納罰金。其實他們這幾個案件都是現場跟員警的推拉衝突,在多數陳抗事件經常會發生類似推擠。
其中面臨四個月刑期的謝昇佑也在法庭上慷慨陳詞,當時他跟警察論爭發生推擠,但後來他整個晚上也都在協助指揮群眾於走廊靜坐,避免產生更多衝突。為何法院只看那幾十秒的畫面,但卻完全不顧後來幾個小時,警方濫權動用的更大規模的殘酷武力?
可以上訴的部份有:許順治(與妨礙公務合併五個月刑期)、魏揚、陳廷豪、江昺崙、劉敬文、林建興、柯廷諭等人因為「煽惑他人犯罪」,遭判二到五個月刑期。李冠伶是毀損公物(拆除警方拒馬)遭判四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其中劉敬文(妖西)跟柯廷諭只是在臉書上發文要大家佔領行政院,就被法院判定有罪。
但回顧三一八事件,在網路上「鼓勵」朋友一起到立法院、行政院參與運動的網路文章何其多,不知道為何檢警跟法官要會認為這兩則貼文構成煽惑證明?這是否也踩到了言論自由的底限呢?
所以目前律師團及當事人都主張要繼續上訴,一來是煽惑他人犯罪很容易「自由心證」,表面上看起來是要抓「主謀」,但像是魏揚本身根本就事前不知情,到了現場才臨時拿起麥克風,協助指揮現場秩序,這樣也能算是煽惑他人犯罪嗎?如果現場民眾的入侵住居罪已經由行政院撤銷控訴,那麼魏揚的煽惑他人「犯罪」又是所謂何來?
二來,是檢警跟法院這個罪名審判下去,有可能侵犯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未來不管執政者是誰,若是在陳情抗議的場合,警方是否都可以用類似罪名,用主觀意志來逮捕指揮者?所以雖然過了漫長的六年,但基於社會運動的理念,律師團跟當事人是希望可以繼續奮戰下去。
平心而論,這次的判決結果雖然不符合期待,但跟台灣民主運動的前輩們遭受的苦難比起來,這些刑期其實並不算什麼。想想看,這次運動,驚險擋下了兩岸統一的進程,如果不是多數臺灣人共同覺醒,一起勇敢站出來,到立法院及行政院發聲,那麼服貿早就通過,在國共「以經促統」的戰略之下,台灣早就萬劫不復了。(今天不要說零確疹了,或許跟歐美日本一樣,連口罩都買不到吧。)
在這場運動中,其實我們也看到了台灣人民剛毅的一面,不管是自訴案、入侵住居、妨礙公務的起訴案,被告們在法庭上,幾乎都是非常堅定的說出自己的理念——當自己的國家遇到緊急危難,就應該站出來保護它,就算干擾了既有的國家秩序,也是退無可退的選擇。
另外,三二三法庭上有很多被告都是一般民眾,主流媒體並不關心他們是誰、做了什麼,新聞也總是用「魏揚等人…」來報導,好像他們只是陪同受審一樣。但其實每個人都很有理念,每次在法庭上,他們都是非常從容地面對審判、慷慨陳詞,連我在被告席聽了也都非常感動。這些被告、運動參與者,才是太陽花運動的主體。
最後,還是很感謝從義務律師團、司改會到台灣的社會大眾,一路上對我們訴訟當事人的支持,讓我們可以沒有後顧之憂地,甚至驕傲地繼續進行訴訟。這場太陽花運動並沒有結束,我們還是要團結在一起,為台灣的民主自由努力打拼下去。
作者為台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