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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孟昌

面對病毒,堅持人性尊嚴與法治文明是唯一憑藉──評第二批武漢撤僑專機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

中國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已自1月下旬在境內逐步採取封城封區措施。數以千計的國人被迫滯留受災最嚴重的武漢地區,無法順利離境返台。其中短期旅遊者、慢性病患、與老弱者亟需救助。政府經由中介人士居間協調,2月初啟動專機接運返台行動。


第一批247名於2月3日深夜經中國東方航空專機載運返台後,我方發現中方並未遵守事前承諾。除中方未對旅客提供全程必要的防護措施、返台乘客名單與當初約定者不符、機上甚至有數十位原不在名單中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身份者。三名旅客落地即發燒,更有一人被確診為病毒感染者。全體乘客曝露於感染高風險中,引發該班機旅客與全體國人極大恐慌。政府立即暫停後續武漢撤僑計劃,聲言除非能落實有效防疫與確保人員安全原則,否則不會有第二批武漢專機行動。


由於湖北仍在封城狀態中,滯留武漢台人在出境無門的困境中於2月24日交付連署書給國台辦與湖北省台辦,請求允許他們前往北京、上海、成都、廈門等四地機場,再行購票返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聞訊立即發函給相關單位,要求自湖北返台者必須透過集中檢疫的包機模式。同時要求民航局發函給各航空公司,除專案包機及經核准者,不得搭載經移民署註記之1235名台人。防止散客自行返台而令同機旅客遭致感染風險,也避免台灣在無備之時造成損失。


政府依法施政,當以保障全體國民權益與個人尊嚴自由為優先。這不只是憲法的要求,更是民主國家存立的目標。政府執行武漢撤僑行動時,須根據比例原則仔細權衡各項方案能否達成有效防疫目標及評估損益。當滯留武漢台人返鄉自由受限時,國人也應依據同樣原則評斷政府採取措施是否為維護人民健康與有效防疫之必要手段。


若個人自由因政府措施而蒙受限制,也必須衡量得失輕重。不能只因人被暫阻於過門之外,即濫言政府違憲而欲委任律師跨海提告。這種心態絕非是成長於民主法治國家公民所應有的。


事實上,各國為求有效防疫、均遵守「人員最少移動原則」,限制人民行動。無論中方乃至我國政府,強制隔離病患,要求人民接受集中檢疫固然限制個人旅行自由,卻是杜絕病毒傳染及蔓延之必要措施。


《傳染病防制法》第48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


即可為證。同法第67條更對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上述規定已為大法官會議第690號解釋判定合憲。


依法管制人員進出國境本為國家主權下之管轄行為。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有自由入出國境之權利,蓋因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8號一方面宣告過去政府以黑名單註記方式阻斷異議分子歸鄉之路為違憲惡行。大法官也申明政府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公政公約》第12條第4項:「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之意旨,若為維護公共衛生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相牴觸者,公約允許締約國得暫時限制個人返鄉權利。因此政府要求滯留湖北台人必須遵守政府集中防疫、包機返回的規定,僅限制其旅行途徑之選擇自由,並非剝奪其返鄉權利。


再者,撤僑行動既然是因應疫情嚴峻之必要行動,其目的除接回滯留境外的國人,更要確保其過程符合維護國人健康與生命的最高權益。為此,人民遵守政府指揮,承受因自由受制帶來的不便是保全自己權益的代價。國人應理解真正的自由不是冷酷無情或惡意放縱自己意志的自由,更不是為所欲為、自利自私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使人能不帶偏見與偏執自我,願意以同理與尊重態度將別人利益與自己利益一起考慮的精神。


人若只顧自己的利益或感受卻置他人於不顧時,這是對自由的否定,最終也將危及自身。自由與責任乃一體之兩面,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皆被賦予理性與良知,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每個人都是他人尊嚴與權利的守護者。唯有如此,每個人的尊嚴與權利才得以確保。在武漢撤僑一事上,人不只應與病毒抗爭,更應秉持普世人權原則善盡本份,為文明存續而爭。


疫情肆虐下的跨境撤僑涉及公權力的強力作為,必須仰賴政府間互信與共同協作。第一批武漢撤僑之所以引發爭議,除可歸咎於居間掮客的不負責任,善意的理解是雙方政府對有效防疫措施的認知與步驟有所落差。後續撤僑計劃因此暫停。


經過一個月,在3月10日政府啟動第二批武漢撤僑專機時,此時已有「橫濱模式」可資參考。我方基於確保國人最佳權益,採取「防疫優先」與「弱勢優先」兩立場。動用兩架包機以容許旅客座位之間能保持距離,降低感染風險。旅客辦理登機前必須先行檢疫。醫療人員在機上協助旅客進行防護措施穿戴。航程中乘客不能離座;人員名單由我方確認,確保弱勢優先,包括短期滯留、老弱以及有急需醫療照護之病患3類及其家屬。人數方面,政府則以我方隔離檢疫能量及醫護能量進行考量,以國人優先並要求未完成檢疫或有發燒者不准登機。


過程雖有延宕,但在我方堅持下,上述作業原則仍受到尊重。旅客返台後立即送到檢疫所隔離14天。由華航與東航班機接回的361名旅客已於3月11日凌晨抵台,隨即安排至檢疫所進行隔離,若有發燒者立即送醫。在檢疫所中,有家庭者或小孩無法脫離父母照顧者,均安排家庭房居住。兼顧兒童權益與家庭團聚。


第二批包機的重點不在於是否使用國籍航機才算合乎對等原則。重點應是能否在有效防疫與保障國人權益下完成任務。政府主張兩岸互動須符合對等與尊嚴原則不應拘泥於形式或虛名。之所以爭取對等是為了確保中方遵守承諾,落實防疫作業程序,降低旅客感染風險。目的在於維護國人健康與人性尊嚴。


當個人尊嚴能受到尊重與保障,國家才有尊嚴。這點是分別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的關鍵因素。當雙方能以誠信互惠方式相待,合作才能進行,互動才能持續。人際之間乃至於政府關係,莫不如此。而第二批專機行動若能順利完成,未來就能次第地接回滯留武漢的其他國人。


當歐洲從義大利到法國、德國、中亞的伊朗、鄰近的韓國一一繼中國之後淪為新型冠狀病毒的重災區,未來政府若有撤僑行動,自可參酌此次模式與他國進行協商合作。鑑於兩岸人民互動頻繁,政府應呼籲中方政府,當以人民權益為念,摒棄「掮客買辦模式」,以互惠精神建立可長可久的協商合作機制模式。


筆者建議政府可參考2009年締結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由海基會與海協會經平等協商,就兩岸共同防疫之互助與聯繫事宜締結協議。


面對病毒,國家既不能以鄰為壑,也不能毫不設防。筆者深信,唯有堅持人性尊嚴與法治文明,人類才能捐棄私見、共同合作。一場災癘,可以照見人性的醜惡,也可以彰顯人性光輝。祈願兩岸人民經此磨難後,能秉持人類一家精神,共展文明。




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主要領域為憲法與國際法,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年關切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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