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截圖自華視新聞YouTube
本文展開前,先前情提要。在2018年11月那場盛大的公民投票裡,明明公投主文寫的是「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條文?」該提案只是為了推翻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只有擁核,而毫無「養綠」。
遺憾的是,在資訊流爆炸的當代台灣,識字的人雖多了,但若干公眾的讀解力卻急速下降。願意耐心把文字讀完且能理解其義的公民,似乎漸趨減少。於是乎,這個根本沒有「養綠」卻被精美地偽裝成「以核養綠」公投,就這樣得到高達589萬超高票支持。這場戰役,驗證了在這個時代,一次性欺瞞500多萬公民,並不困難。
歷史,是一齣沒有結局的戲。針對台灣公民讀解力的嶄新試煉,又再度登場。檢視媒體,隨著選戰進入,環繞在我國應否制訂《反滲透法》立法正反的議論,此刻各界正在激烈交鋒中。只是以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作為前車之鑑,關於《反滲透法》草案,只要能花幾分鐘把《反滲透法》草案文字閱讀完竣,其實很容易判斷真偽。
60秒速解《反滲透法》
翻開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條文僅有12個條文,扣掉行禮如儀的4個條文後(第1、10、11、12條),剩下只有8個條文而已,閱讀門檻不高。若更簡單歸納,可拆解為兩部分來解讀:
概念定義:本法提到「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境外敵對勢力」老早就是《國家情報工作法》既存的法律既有用語,無庸多做著墨。至於「滲透來源」,則包括: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用一個新的概念來涵蓋「境外敵對勢力」,並進而盧列各種可能呈現的型態,俾使規範內涵更臻明確。
規範行為:本法企圖納入規範的實質行為,其實邏輯與法條結構都相當簡單。亦即任何人,只要「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且並從事「提供政治獻金、受指示助選、法令政策遊說、破壞集會遊行、或散播假訊息干擾選舉」等5種破壞及干擾我國各種民主相關活動的行為,則擬以刑事責任相繩。另外要說明的是,在刑事法世界裡,過失犯的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因此以上所有處罰,都是針對「明知故犯」的故意犯而來。
做什麼行為將被《反滲透法》條文所管制規範?茲舉例說明:某媒體大亨A,對B黨素有偏好。因此於選舉之際,要求媒體同仁盡可能增加B黨的正面報導,並同時提高其他競爭政黨負面報導比例,甚至散佈虛假訊息。以上行為,雖已嚴重悖離媒體公正性要求,但因為欠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要件,因此即使這種墮落的媒體,還是沒有構成反滲透法之虞。
反之,某媒體大亨A,因在某境外對我國有高度敵意的國家擁有龐大產業與經濟利害,而該國又偏好國內政治立場與其最為親密的B黨。於是A在受該國政府資助、指示下,遂要求媒體同仁盡可能增加B黨的正面報導,並同時提高其他競爭政黨負面報導比例、甚至散佈虛假訊息者。以上行為,由於係境外敵對勢力藉由滲透大眾傳播媒體的方式,危害台灣民眾的視聽權益、進一步危害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以這種「為匪宣傳」的滲透行為,則成為本次草案所規範範圍。
關於《反滲透法》,誰在胡說八道
筆者曾樂觀認為,以台灣識字率的普及程度,只要能靜下幾分鐘閱讀,任何人當能理解《反滲透法》草案的規範內涵。什麼行為容許?哪條紅線不能踩?應該不是那麼困難理解。遺憾的是,諸多有關反滲透法的無稽批判,迄今為止依透過若干特定媒體大量發生中,人云亦云者眾,令人浩嘆。權且依據自由時報12月31日報導歸納,諸如:
1.《反滲透法》是超過白色恐怖的綠色恐怖、好像恢復戒嚴
2.《反滲透法》讓全國民眾、廣大台商和台生惶恐不安,且影響媽祖、關公、保生大帝,連宗教交流都有可能羅織入罪
3.《反滲透法》是「世界唯一、宇宙獨有的法律」
4.《反滲透法》用模糊的法條讓行政單位有權伸手到司法單位,打擾司法秩序
5.《反滲透法》應讓新國會決定,沒有必要倉促通過
如前一再反覆強調,《反滲透法》草案是基於捍衛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必要,明確僅環繞在「提供政治獻金、受指示助選、法令政策遊說、破壞集會遊行、或散播假訊息干擾選舉」等5種破壞我國民主的行為,進行規範。台灣人赴中國求學、就業、甚至繞境進香等常態性活動,壓根不在《反滲透法》草案管制範圍之列。
所謂「恢復戒嚴」、「讓全國民眾惶恐」之說,根本是空穴來風。而針對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做出破壞我國民主行為者,經正當法律程序而予以刑事制裁,美、澳、德諸國俱有類似立法例,誰曰不宜?怎會是「世界唯一、宇宙獨有」?又真的會讓人惶恐不安的,並非全國民眾、廣大台商乃至台生,而僅止於那些膽敢出賣台灣,踐踏民主的民國叛徒。
再者,「用模糊的法條讓行政單位有權伸手到司法單位,打擾司法秩序」一語,看似用法律語彙掩護,實則全然不知所云。析言之,在我國法制上,《反滲透法》草案這類型的刑事責任,主要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進而由法院審判,並有審級制度可資救濟。換言之,檢方基於證據起訴,院方本於證據審判,這是最基本的法院審判活動,亦為審檢人員領取薪俸所伴隨的職務活動,何來「伸手」、「打擾」之有?
最後,「應讓新國會決定,沒有必要倉促通過」之說,是一個相對看似言之有物的批判。從行事曆來看,任期4年的第9屆立法院會期即將於2019年12月31日宣告落幕是不爭事實。從虛假訊息管制、外國人代理制度到《反滲透法》等連貫倡議,加總起來也經過10幾個月了。國會多數席次的民主進步黨,把如此重要法案擺在這個烽火連天的12月處理,也莫怪遭逢非議。
只是,我們試著回想上週日下午那場辯論會,「四報一社」向三組總統候選人提問之際,兩個曾赴「兩岸媒體人北京峰會」乖巧聽訓的媒體層峰,究竟拋出什麼樣的怪奇提問,便可感受到問題的迫切與嚴重性。面對無比險峻的「紅色滲透」威脅,為了捍衛台灣民主永續長存,一部遲來的《反滲透法》,總比不來的好。
作者1973年台北市生。台大法律學士、碩士,輔大法律博士。現為南臺科大財法所教授兼所長。主要關心學術領域為財政法、行政法、地方自治與娛樂法。著有《新世紀財稅與預算法理論與課題》(2011)、《財稅法制的新視野》(2016)等學術專書。同時亦為 ACG、GUNPLA與 Big Scooter 愛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