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上週五(12/10)是世界人權日。馬英九如喪考妣,自稱穿上了「參加公祭的西裝」,聲援中天,譴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中天新聞台52頻道執照到期後不允許其換照。
同一天,《中國時報》的頭版頭條大書「蔡政府的惡超越蔣介石。」
Haiyaaaa!《中國時報》你要這麼激進支持轉型正義,激進到把「蔣介石」拿來當作衡量「惡」的尺度,你要早說嘛。馬英九最熱愛祭祀蔣介石了。你們搞得馬英九在譴責「惡行」的時候,穿著祭祀蔣介石這個惡人的西裝,不讓他尷尬嗎?「他是要進去呢,還是出來呢?很痛苦。」
這種荒謬一直持續到午夜。蔡衍明率領中天新聞台同仁一同「倒數」52頻道的黑畫面。倒數這件事,釋放的訊息,從來都是殷殷期盼,從來都是期待。紐約時代廣場上,新的一年將要到來的午夜,人們倒數;佛羅里達州,太空梭要一飛沖天,帶著任務遠離地球表面,人們倒數。倒數來到了○的時候,從來只會有一種反應:歡呼。蔡衍明和王又正一干人等,究竟在倒數個什麼勁兒呢?殷殷期盼著中天新聞台死掉,這樣嗎?
文英阿姨地下有知,一定會:「『倒數』你去死─啦,倒!」
一整天直到午夜的荒謬,是一個嚴峻的追問:這一群人,説個話都形同搬磚頭砸自己的腳,倒數的用意都歸納不出來的這一群人,當他們舉著「言論自由」的大旗自我救濟,真的知道言論自由是什麼東西嗎?
什麼都略懂略懂,不懂還可以聽媽媽的話責成中央訂出標準的柯文哲一定知道的;他說,他「挺普世價值」。沒有錯,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一種普世價值。美國這個作為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政治體制實驗的國家,首先以他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這個價值,明確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來獨尊特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干擾人民平和集會及向政府請願之權利。
這樣的自由,在1966年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再度獲得肯認。但該公約的第十九條,第三款也明確規定,為「尊重他人之名譽及權利,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及道德,」國家得以透過立法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
關於言論自由最重要的兩份文件,告訴我們三件事:第一,言論自由是社會契約的一環,界定他的保障和侵害,是法律層次的事務;第二,一個國家內,裁奪言論自由問題的機關,必定是憲法層級的司法機關,在我國是大法官會議;第三,「言論自由」作為一項權利,同時有它擔負義務的社會責任。中天新聞台52頻道換照未過的事件,以言論自由的簡要意義和內涵來檢驗,是不是一個侵害言論自由的事件呢?
第一,它必定是法律層次的事務。具體而言,就算接受「蔡英文政府關掉了中天新聞台」這樣的說辭,問題也不在這個行動是否侵害了言論自由。真正的問題所在,是「關掉中天新聞台所依據的法源,是否是侵害言論自由的法律。」針對這一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了中天新聞台假處分的抗告,它顯然認為不讓中天新聞台52頻道換照的法律,並不牽涉侵害言論自由。
第二,它必定是由憲法層級的司法機關來裁奪。意思就是馬英九、江啟臣不管要穿著喪服說什麼,都沒有參考價值。更進化一步來說,中國國民黨一干人等,在世界人權日打著「言論自由」的旗號,不管要罵什麼人;這件事所以顯得無比荒謬,正是因為他們仍然尊稱蔣介石為「中國國民黨總裁」。而這個蔣介石的所做所為,恰恰違反了上述言論自由內涵的一切項目。
蔣介石之惡毒可惡,那惡名昭彰的「應即槍決可也」之邪惡,在於卷宗上的軍法官尚且援引法條,說明蔣介石若不滿判決過輕,依法最重量刑能夠增加的徒刑年限;但蔣介石硬是無法無天地大筆獨斷,「應即槍決可也。」馬英九、江啟臣,崇奉蔣介石的任何人,侈言「言論自由」的荒謬性,大約唯有他們自己主動將蔣介石從桃園慈湖拖出來鞭屍示眾可以中和。
第三,言論自由同時是一種社會責任。在社會契約的賽局中,保障言論自由的利益,必須和社會中的他人權益、國家安全等利益共同衡量。有線頻道,大眾傳播的管道,是公共財。中天新聞台52頻道不予換照的的事件,並不是侵害言論自由事件;而是中天新聞台在核實、管理的屢次違規和失能,致使它繼續使用52頻道能夠產生的利益遠遠低過了社會集體的公共利益。
照道理,照學理,照普世價值來看,中天新聞台52頻道無法換照,還不到必須在世界人權日拿出來談的地步。尤其輪不到馬英九、江啟臣,或中國國民黨的任何一個人來談,也輪不到蔡衍明這個聽命於全球侵害言論自由最烈的中國共產黨的人來談。
因為那是最聽媽媽的話的好寶寶柯文哲口中的普世價值。照普世價值來看,柯文哲是全然支持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的。柯文哲眼巴巴地想要合作的中國國民黨和蔡衍明啊,能夠原諒他的唯一途徑,只有接受柯文哲跟你們一樣,是連普世價值的意義都不懂的準文盲;又或者柯文哲其實真懂,那中國國民黨和蔡衍明想想他說「挺普世價值」是什麼居心就好。
作者為國立臺灣文學館研究典藏組計畫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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