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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人堂

王子榮/當「狗頭鍘」成為校園法治教育素材,包青天本人也驚呆了





大公仔放置在校園的綠地上,Q版的造型「萌萌噠」,小朋友們圍在旁邊笑得天真燦爛——但抱歉,恕觀看者完全笑不出來。用包青天作為校園裡的法治教材,如果不是反諷,那可真的是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


當包青天遇上現代司法程序


包青天有什麼問題?可以從一個典型的「包大人」故事模式說起:


包青天在外出巡視時,突然有人攔轎申冤,包大人一聽果然有冤情,馬上回到開封府升堂審訊。犯罪嫌疑人被抓過來時得先跪下,讓包大人好好問個明白以瞭解實情,如果包大人認為就是這個人做的,嫌疑人卻還矢口否認,這時一陣嚴刑拷打只是剛好。而經過包大人「直覺式辦案」後認為你罪證確鑿,而且罪不可赦,這時就因應你的身分推出專屬方案,「龍頭鍘」、「虎頭鍘」和「狗頭鍘」可是已在一旁待命!


另外,包大人的刑事審判沒有審級救濟的觀念,他說了就算,總之千錯萬錯包大人不會錯,所以不會有判錯跟冤獄的可能。另外最厲害的「日審陽、夜審陰」,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不用靠科學鑑識,包大人也能直接「觀落陰」去問被害人。以上種種對照我們現行的司法刑事審判程序,不只是格格不入而已,甚至完全是「平行時空」的概念。


戲劇橋段與現況的落差


首先,現在刑事程序最可貴的就是控訴原則的「權力分立」:案件的偵查和審理是不同的主體負責,偵查中由檢察官主導,指揮著警察、調查局人員評估案件走向、控制蒐證手段合法性,而當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犯罪事實的嫌疑已經有相當理由時,就提起公訴,並在法庭上負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


法官的角色就是公平審判,在無罪推定、罪疑有利被告的框架下,去檢視檢察官舉證是否足夠,把關國家刑罰權力行使的正確性。而認定犯罪最重要的不是被告的自白(自己承認犯罪),而是要證據來說話,所以對被告自白任意性的保障最為嚴密,只要被告提到他的自白有問題,這時就要優先啟動其他程序加以調查1,違反任意性的被告自白絕對要加以排除。


證據上,我們要求的是法定證據方法,證人要能到法庭上交互詰問,經由直接審理原則讓法官得出心證,當然更沒有觀落陰這麼獵奇的調查方式,那是僅存於鄉野奇談的戲劇橋段。


法官是人不是神,所以可能也會有判斷錯誤的時候,因此審級制度的救濟程序,就是司法系統內的除錯機制。一審完後還有二審,二審結束還有三審,另外還外掛「再審」和「非常上訴」這兩項武器來防止冤抑。權力越大責任就越大,拍版定案的話語權是每位法官戰戰兢兢不敢獨佔的大忌。


唾手可得的教育資源,別再回看包青天


校園法治教育很重要,在我們從小孩慢慢長成大人的過程,學校是家庭以外最重要的人格養成場域,尤其配合108課綱引進的素養教育,法治素養這一環節自然也是教育扎根的重點,本來也是司法工作者所樂見。


但引進的素材如果一開始就「歪樓」,後面的法治教育如何長得像大樹一樣高?即便不談司法院所推行的國民法官校園模擬法庭(尚未進入國小),現階段無論從網路、媒體平台都能輕易找到各種法普資源,更別說每年在法官學院開辦給教師的法律相關營隊,都是司法往教育界搭出的橄欖枝,校方不該對此視而不見,反而回去看包青天。


筆者曾經替包青天做過最善意的解讀2,勉強認為是民眾對於司法體制內不應存有階級迷思期待的投射,不過,現在都已經從撥接上網進入5G世代,我們是否該往前看,尋找正確法普的一個時代?



註1、《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


註2、請參見〈做工的人vs.裁判的人〉。



作者為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法律是一門專業,必須承認有一定的門檻,但偏偏法律又和生活緊密相關,不僅僅是茶餘飯後的日常新聞事件,更存在於生活的行起坐臥之中,法律,你怎麼能不懂!嘗試在一般社會和司法之間搭起橋樑、開啟雙方的對話,會發現原來只是互相的不瞭解,法官和社會距離並不遠,法律需要的不是白話文,不過是雙方具有願意溝通的初心與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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