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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岸

【書摘】《公司與幕府》



6插旗亞洲


大員是個沒有國王或領主的地方,因此他們〔日本人〕對那裡握有的權利和你們一樣多。──松浦隆信,一六三三


一六二五年,兩艘日本船隻抵達台灣島西岸的大員灣。這座海灣受到一片沙洲半島的保護,其輪廓對於那兩艘船的船長與船員而言相當熟悉,因為他們幾年來都一再航行到這座島嶼和中國商人會合,以避開明朝官員的監視。不過,他們這一年站在甲板上眺望陸地,卻發現景色有了先前沒見過的變化。那片半島上矗立著一座小堡壘,面對著大海,並且受到突出的海軍大砲保護。這座草草搭建而且外牆低矮的建築物看來並不令人害怕,與近代早期散布於日本各地的那些龐大城堡相較之下尤其如此。不過,這座堡壘的建造卻標誌了台灣歷史上的一個關鍵時刻。這個雖然鄰近於中國卻長達數百年來都沒有納入中國政府控制的島嶼,在短短幾年內就受到劇烈轉變,將其從一個無國家的空間轉變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美麗殖民地」。


殖民大員是該公司在東亞最大膽的實驗。這項舉動是該公司特許狀的第三十五條條款所帶來的直接結果,因為這個條款賦予了該公司在亞洲各地建造堡壘與要塞的權利。結果,此舉造成的影響就如漣漪般擴散至整個東亞地區。由於荷蘭東印度公司主張自己對外來船隻擁有管轄權,而強制施行貿易限制並且要求支付稅金,所以立刻與日本貿易商產生了衝突,因為他們使用這座港灣早已有多年的時間。隨著這些日本商人與江戶的幕府官員陸續對這種排他性策略展開抗拒,該公司的回應即是採用一套有關主權與所有權的強硬法律語言──他們先前與歐洲競爭對手產生類似紛爭的時候,就以這種語言取得了絕佳效果。


每當歐洲人對亞洲的區域主張主權,經常不免引發爭議並且造成一系列的口頭爭端以及更加暴力的衝突。這些紛爭在歐洲擴張的歷史當中是個傳統的分析主題,也產生了大量的研究著作。舉例而言,探討歐洲人在亞洲的歷史著作裡,大部分都會有一個段落敘述荷蘭與英國的東印度公司爭取香料群島主權的漫長鬥爭。這類研究都一致聚焦於歐洲人之間的爭端,把主權鬥爭呈現為一個封閉循環,採用一套共通詞彙進行爭議。亞洲政治行為者如果出現在這樣的敘事裡,大體上都是心不甘情不願的參與者,其主權不免遭到持續不斷的侵蝕;要不然就是沉默的盟友,從一邊被拋到另外一邊。不過,歐洲人對一個邊緣地帶主張主權的行為如果不是引起另一群歐洲人的反應,而是引發了一個亞洲國家的反應,結果會是如何呢?或者,在歐洲人之間的爭端當中極有效果的所有權語言如果遇到了不一樣的聽眾呢?


大員灣的衝突提供了一個稀有例子,呈現亞洲國家與一個歐洲海外事業對一個中立空間爭奪權利的案例。這場衝突又為巴達維亞帶來更多挫折,因為荷蘭人發現──就像他們當初企圖為激烈的海上攻擊行動賦予正當性的時候一樣─自己對於合法權利所精心建構的論述在幕府官員面前根本毫無效用,因為他們完全不抱持相同的假設。更糟的是,荷蘭人與日本人對於該怎麼處理像大員這麼一個區域的想法存在著一道鴻溝,這導致衝突不斷升高,原因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使者依據一套在日本毫無意義的歐洲劇本解讀德川幕府的行為,而將雙方之間的爭端推向危險的境地。


如同這些要點所示,要理解這場因為大員而起的衝突,最好的方法就是將其視為兩種世界秩序的碰撞。一方是典型的歐洲模式,對殖民地主張直接主權,再藉著訴諸共同的慣例與儀式賦予正當性。與此相對的則是一種階級式的外交關係模式,這種模式援引自中國,但因德川政權的需求而有所修改,以進貢這種自願臣服為核心,並以這樣的條件賦予正當性。認知這樣的碰撞,有助於解釋這項衝突為何會出現後來那樣的發展。此外,這種認知也可讓我們拿這個時期與後來的十九世紀互相比較,十七世紀的案例確實與十九世紀那個西方模式與東亞國際秩序碰撞的較為著名的例子存在著明顯可見的平行之處。不過,這兩個例子當中的敵對雙方雖然類似,十七世紀這項衝突的結果卻是非常不同。相對於十九世紀那種一般人較為熟悉的動態,日本政府並未接納歐洲觀點式的國際關係。相反地,當時是西方這一側被迫退讓而改變其原本的主張。


在本書描述的三類有限衝突裡,大員爭端是是時間最短而且範圍也最小的一個。相對於為了外交權利而發生的鬥爭(荷蘭人因此從自主的大使轉變為忠心臣屬),以及為了暴力而進行的角力(造成荷蘭人放棄了重要的海上攻擊行動),這項衝突的長期後果並沒有那麼明顯可見。舉例而言,這項衝突沒有造成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台灣殖民計畫就此瓦解,甚至連暫停也沒有,而是直到一六六二年才遭到鄭成功的軍隊推翻。但儘管如此,這項衝突還是有其後果。最顯而易見的是,這項衝突再度顯示該公司的法律詞彙在日本的效力是多麼有限。正如荷蘭人發現自己無法說服德川幕府接受他們有權在日本海域從事私掠行動,他們也一樣無法說服江戶接受他們是大員灣的合法擁有者。結果,該公司對於自己的主權權利不可侵犯的堅持只好再度讓步,而改採比較迎合日本方面的政策。另一方面,這場為了主權而發生的衝突直接造成了該公司與幕府將軍的關係出現裂痕,最後結束於一項引人注目的投降舉動,亦即把前大員長官交給德川幕府處置──此一結果將在第七章描述。


大員殖民地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一六○二年成立之後,陸續實驗了許多策略,以求插手其所覬覦的中國貿易。隨著一連串的遠征隊連第一層的地方官員都突破不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領導者於是在一六二二年決定改而採取試圖控制澳門的新策略,因為那是唯一一個位於中國本土的歐洲聚落。為了達成目標,荷蘭人組織了一支強大的艦隊,共有八艘船隻與超過一千名的水手與士兵,由雷爾生指揮。儘管這支艦隊武力強大,澳門的防禦又相當薄弱,但攻擊行動卻以失敗收場,艦隊在傷亡慘重的情況下被迫撤退。由於未能攻占澳門,雷爾生於是著手執行次要命令,也就是在中國沿岸附近建立一座設防的基地。台灣雖然明顯可見是設置這麼一個聚落的合適地點,但受到選定的地點卻是遠遠小了許多的澎湖,位在中國與台灣之間的海峽裡。


占領澎湖群島的行為,再加上為了迫使明朝官員開放貿易連結而積極推展的私掠行動,引發了預期之中的反彈。距離最近的福建省地方當局要求荷蘭人拆除堡壘並且撤離澎湖群島,因為他們認為那座群島是中國領土,不可受到外國侵略。荷蘭人拒絕之後,情勢便陷入僵局。一六二四年,中國組織了一支由一百五十艘帆船戰艦與一萬名士兵構成的龐大部隊,「繼續進行對我們的戰爭,不把我們逐出澎湖群島以及中國管轄範圍之外不肯罷休」。面對即將來襲的敵軍,荷蘭人只有幾百人的兵力,由剛接替雷爾生的宋克指揮。在兵力遠遠不如對手的情況下,宋克的最後一絲希望即是與中國官員協商出折衷方案。他推想,如果能夠達成適當的妥協,中國官員應該會樂於避免衝突,結果這樣的推想確實沒錯。


在此一背景下,台灣於是成了雙方都能夠接受的選項。不同於澎湖群島,台灣位在中國政治秩序的邊緣,被鄙夷為「海外」,與中國皇帝沒有任何關聯。因此,如同荷蘭文獻一再重複指出的,台灣「位於中國管轄範圍之外」,可以恣意占領。移往台灣對雙方都有利。荷蘭人在那裡的營運可以不受限制,由台灣海峽隔離明朝官員的目光,而中國艦隊的指揮官也可宣稱自己將一群危險的外國人驅離皇帝的領土而藉此請功。雙方在八月底達成協議,荷蘭人受到告知說他們只要拆除澎湖群島上的堡壘並且退到台灣,貿易關係就會開放,並可確保商品的穩定供應。


這項協議的條件雖然大體上可以接受,宋克卻迫切需要取得更確切的承諾,最好是由明朝高階官員簽署的一份正式合約。不過,後來明顯可見不會有這麼一份合約,於是他只好憑藉著自己已經得到的那些含糊承諾而下令遷往台灣。荷蘭人雖然認定明朝透過這項協議而將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了他們,而且後來也這麼主張,但中國的記錄卻顯示這只是相對低階的官員為了把荷蘭人逐出中國領土而從事的暫時安排。這項安排從來就不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文件當中所想像的那種具有約束力的承諾或者確切的割讓──這點可明白見於《明史》這部明朝正史當中,其內容把這場戰役簡單描述為一場擊退外國侵略的勝仗,結局是荷蘭人「遂揚帆去…澎湖之警以息」。


首任長官的宋克為荷蘭東印度公司挑選了位於台灣島西岸的大員,作為新基地的設置地點。這項決定使得荷蘭人與西拉雅族產生了接觸──西拉雅族是台灣原住民當中的一個部族,分布於台灣西南部的沿岸平原。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大員附近發現了四座西拉雅族村莊:新港、蕭壠、目加溜灣與麻豆,人口總數估計超過一萬。這四座村莊在荷蘭殖民地的頭數十年裡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荷蘭人新聚落的大員灣是一座天然港灣,由一片彎鉤形岬角與外海隔開。不過,荷蘭人沒有直接遷移到台灣本島,而是選擇在這座半島上建造一座堡壘,因為這個位置在防守上比較有利。這座原本取名為奧蘭治但後來改為熱蘭遮的堡壘,成了該公司在台灣的殖民中心。


熱蘭遮城的管轄權一開始僅限於半島的沙岸,但很快就擴展到台灣本島,先是延伸到無人占據的區域,接著又將新的土地與人口納入其管轄當中。荷蘭東印度公司長官在他們位於堡壘附近的總部採取了歐洲殖民控制一連串常用的手法,包括派遣考察隊勘測海岸線、設置新城鎮、建造堡壘與倉庫、引進墾殖人口、把原住民社群納入管轄、建立登記與課稅制度,以權威手段來刻畫土地與人群,重塑大員的面貌。由此造成的結果,就是荷蘭人對台灣島上一個日益擴展的區域握有直接控制權,紮下難以刨除的深厚根基。


荷蘭人突然出現於大員的情形,引起了幾個群體的反應,包括馬尼拉的西班牙人、中國海盜集團(例如鄭芝龍領導的那個集團),以及日本商人。結果,對這座新殖民地帶來最立即性威脅的是最後這個群體。以日本為基地的商人在過去數年來就經常航抵大員,因此無意放棄這座興盛繁榮而且完全不受規範的貿易集散地。可想而知,一連串的衝突繼之而來,破壞了荷蘭東印度公司與幕府將軍的關係。


限制與抗拒


在該公司遷往大員之時,日本與台灣島之間早已存在穩固的貿易連結。荷蘭東印度公司官員注意到每年都有兩、三艘日本帆船抵達大員購買鹿皮,以及和滿載絲綢前來的中國帆船會合。日本—大員航線原本受到中國商人社群的支配,尤其是該社群的首領李旦。不過,他在一六二五年去世之後,這條航線就落入了兩名商人暨官員的手中:末次平藏與平野藤次郎。荷蘭人雖然非常清楚這連結的存在,卻無意任由日本商人在大員自由從事貿易。這種態度雖是出自一項擔憂,擔心日本人會破壞荷蘭人在中國賣家與日本市場之間扮演中間人角色的計畫,但這態度也合乎該公司在亞洲各地採行的商業策略。荷蘭東印度公司是個非常無法容忍競爭的組織,所以只要有可能就會藉著排除潛在對手而建立貿易獨占權,以便霸占最有利可圖的商品。實際上,這種排他性策略成了該公司令其他歐洲競爭對手最感不滿之處,例如英國東印度公司就對這類策略一再提出激烈抗議。


一六二五年五月,巴達維亞送了一封信到大員,指示殖民地長官宋克阻止日本商人在那裡貿易。不過,這封信還沒送到,幾乎可以確定是由末次平藏與平野藤次郎所擁有的兩艘日本帆船就抵達了大員灣。在沒有明確指示該怎麼做的情況下,宋克選擇對那兩艘船課稅,而不是徹底禁止對方從事貿易。他向那兩艘船的日本船長告知,現在他們從大員帶走的所有商品都必須支付百分之十的稅。他所提出的理由是,稅金收入將會用來支應熱蘭遮城的建造成本以及荷蘭人為了促成貿易所必須花費的其他防衛開銷。那兩位日本船長的回應,則是指稱他們在荷蘭人抵達之前,就已經在大員從事貿易達數年之久。由於他們透過自己的努力把這座海灣轉變為一個繁榮的貿易集散地,因此完全不覺得有任何理由應該為該公司的防禦工事負擔成本,因為他們不需要那些防禦工事,而且他們也不懂為什麼要為了進入一座向來都可供人自由貿易的港口而支付通行費。在雙方持續進行協商的同時,這兩艘帆船上的日本商人購買了價值七萬兩的生絲及其他商品。


由於這項交易的數量相當龐大,而且日本商人又全額以白銀支付,因此隨即推升了生絲的價格,從而打亂了荷蘭東印度公司本身的貿易計畫。眼看日本人仍然拒絕繳稅,宋克於是改採強硬伸張公司權利的策略,從他們的貨倉沒收了十五石(相當於九百公斤)的生絲。


這起事件的消息隨即傳回日本,幕府官員於是針對這項政策申斥了布羅蓋爾與穆瑟這兩名公司使者。他們兩人準備離開江戶返回商館的時候,被告知幕府將軍頗為不悅,因為他「得知大員的荷蘭人長官打算向在那裡從事貿易的日本商人收取通行費」。商館館長耐煙羅得收到這項消息之後,沮喪地預測指出,「通行費的徵收將會在這裡引起大麻煩」,而且恐怕會動搖該公司在日本的地位。


第二場衝突緊接著發生。一六二六年,另外兩艘帆船(其中一艘由深受末次平藏信任的副手濱田彌兵衛擔任船長)載運著大量白銀抵達大員,據估約有三十萬兩。熱蘭遮城的新任長官德韋特決意捍衛公司的市場,於是向這兩艘船的日本船長表示他們可以從事貿易,但必須遵守一項重要限制。他們在大員雖然可以自由做生意,但不得購買生絲,因為那是島上最有價值的商品,並且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貿易計畫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久之後,通往中國的航道又引發了另一場衝突。前一年,濱田彌兵衛經由協商而獲得福建的商人同意運送一大批生絲,但由於台灣海峽的海盜活動激增,因此這批貨物仍未運出,而需要有人到中國去載運。明顯可見的解決方案是由濱田彌兵衛與他的屬下直接航向福建,這點令荷蘭人深感顧慮,因為他們擔心武裝強大的日本船隻出現在中國海域可能會引起明朝官員的敵意,導致荷蘭人因此無從取得來自中國大陸的商品。


經過一再爭取之後,德韋特終於同意允許日本人航向中國,但提出嚴格的條件,要求對方使用比較小而且武裝也比較沒有那麼精良的船隻,以免被誤以為是帶有敵意的艦隊。不意外,濱田彌兵衛拒絕冒險以這種船隻航越台灣海峽,因為台灣海峽是危險的海域,不但充斥海盜,也不受任何管轄當局監督。他抗議,荷蘭人沒有權利禁止他航向中國。關於這些議題的協商拖延了幾個星期,導致貿易為之停擺,也減損了日本人的利潤。濱田彌兵衛這艘帆船的船東末次平藏後來聲稱自己因為這些限制而損失了兩百石左右的生絲(約等於一萬兩千公斤)。這樣的說法雖然可能有所誇大,但他的營收顯然遭受了壓力。


因此,到了一六二六年,衝突的形勢已經明白確立。一方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官員,他們主張自己對大員握有主權,因此有權完全禁止貿易、對外來船隻課稅,或是施加任何的限制。另一方則是日本商人,他們拒絕承認荷蘭人宣稱自己是大員灣主人的主張,也不認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可以僅僅憑著自己建造了一座小小的堡壘,就要求對原本自由的活動進行監督。為了打破僵局,巴達維亞採用了先前在面對其他歐洲強權的紛爭當中頗有成效的策略,企圖以言詞辯論說服幕府官員接受該公司對於大員所握有的優越權利,以及該公司進駐台灣島的法律基礎。由此帶來的結果是一項堪稱前所未有的嘗試,企圖把主權與所有權這種歐洲特有的語言運用於日本。


該公司在向其代表發布的指示以及送往日本的文件當中,為自己的主張提出了一套標準邏輯,全都奠基在一項精心建構的敘事上。在平戶,商館館長收到詳細指示,描述該怎麼說明公司對於大員握有的權利,而首度前往日本的荷蘭東印度公司使者也獲得授予幾乎一模一樣的論述,以便在與幕府官員進行討論的時候提出。口頭說明一旦沒有帶來適當的反應,該公司也隨時準備送出長篇文件,包含長達多頁的嚴謹論點,目的在於徹底證明為什麼「荷蘭人對於這片土地擁有無可置疑的主權」。多年來,這類解釋具備了引人注目的一致性,一再回歸同樣的劇本,不斷提出同一項訊息,強調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權利具有無可辯駁的本質。




作者為歷史學家,研究範圍為近代亞洲,包括東亞和東南亞之間的跨國交易、人員流動、觀念交流等。以本書榮獲美國歷史學會頒發的Jerry Bentley Book Prize、國際亞洲學者會議(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Asia Scholars ,ICAS)的人文類獎項、European Expansion and Global Interaction論壇圖書獎、澳洲歷史學會頒發的Hancock Prize。除了研究,在教學和歷史推廣、科技數位方面,也多有貢獻,近期利用動畫重現十二世紀吳哥窟的盛世年代。目前在德州大學任教。

 

書名:《公司與幕府》

作者:亞當.克拉洛(Adam Clulow)

出版社:左岸

出版時間: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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