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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孟昌

紀念《大憲章》誕生的最佳方法


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今天6月15日是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誕生的紀念日。


1199年英王約翰繼位後,為了支應其爭奪法國領地的戰爭,橫征暴斂,甚至以暗殺手段對付政敵,引發貴族不滿。在1214年時,他在臣民反對下堅持對法發動戰爭,終於引發貴族的反抗。1215年5月,貴族們以國王不能保護封臣與人民利益為由進行兵諫。6月15日當天,約翰被迫於倫敦西郊臨近溫莎古堡的阮尼米得(Runnymede)簽署《大憲章》,就宣告王權專政必須服膺憲政法治的時代到來。英國之所以被世人稱為憲政母國,亦基於此一事件。


為何在中世紀的黑暗世界裡,《大憲章》能閃耀出理性之光以照亮人類追尋自由的道路?筆者認為「普通法傳統」(Common Law Tradition)是其關鍵,而「聖約理念」(The Idea of Covenant)更是核心。


首先,盎格魯─撒克遜人奉行約定俗成的習慣法。即便君王如征服者威廉,亦須宣誓遵守臣民與社會所形成的習慣,承諾保護教會、國家與人民安全。君主在加冕時所發誓詞為其所必須信守的治國原則與法律義務。違誓者被視為違法因而有被罷黜或放逐之虞。當時英人已有「君主位於萬民之上,卻應臣服於上帝及法律之下。」以及「國王的權威為法律所賜,他必須遵守法律。」的共同信念。


其次,英國封建制度隱含君主與臣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人民服從領主命令,前提是領主必須保障治下所屬之人身自由及財產安全。封臣效忠君上權威,前提是君主必須以公義仁慈對待下屬。倘若其中一方違約,另外一方即有權透過法定程序要求停止違法行為。若遲遲未得救濟,受害之一方即有權宣佈解除封建契約關係。


再者城市逐漸興起後,城市居民以金錢向城市所在的領主換取自治。依據特許狀取得的自由,城市居民得以對抗君王不當的徵稅與暴虐審判,更進一步形塑自身的權利意識。


《大憲章》即是記載上述習慣法則與明定君主與人民法律關係的「聖約」。此聖約正如上帝與其子民的約定,內容神聖公義,雙方矢言信守、彼此監督,共同維護聖約所建立關係的恆久悠長。


《大憲章》原文包括序言與63個條文。最重要的條文包括第25條:不得增加州郡鄉里的賦稅;第34條:不得頒佈移審令狀使一自由人喪失在自己所屬法庭受審的權利;第39條:任何自由人非經同等身分者之依法裁判,不得被逮捕、拘禁、沒收財產、流放或加諸以任何侵害;第40條: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遲其應享之權利與司法正義;第60條:須盡力使王國內全體人士享有本憲章規定之權利。


為監督《大憲章》之執行,《大憲章》第61條要求設立25人之監護團,對任何違反《大憲章》之情事應立即要求改正。若在40天內未見改正之表示,此25人得採取一切手段向違反憲章者施壓,直至違犯行為被糾正為止。


上述規定反覆強調「國王不得…」「自由人享有…」的字句,體現其竭力限制王權以保障個人自由與權利的意圖。同時強調依法審判與司法正義以彰顯法治精神。


《大憲章》在歷史上曾多次遭君主違反,人民反抗並非叛逆,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的抵抗與糾正行為。1627年的權利請願書、1688年的光榮革命皆為當時人民根據憲章所授權利而為的護憲行動。《大憲章》成為主張自由與人權者的抗爭依據,它是「自由人民的憲章」。當《大憲章》為全民所有,人民在面對外敵就能捨生忘死、為維護憲政民主與國家主權而戰。二次大戰時英國人民抗擊納粹法西斯即是著例。


紀念《大憲章》誕生,台灣人該作些什麼?


首先,我們應該關切人權受到威脅侵害的人。《大憲章》呼籲,每個人都應自許為憲章精神的護衛者。台灣雖非聯合國的會員,但台灣人身為世界公民的一員,對於任何地區與國家內的受壓迫者有一份責任。除了防疫外交,應敦促政府積極進行人道和平外交。讓台灣與奉行《大憲章》的所有國家站在一起,共同守護法治人權。


其次,《大憲章》是一份充滿生命力的文件。它一直活在人民心中,也運行於國家體制之內。憲法當傚法《大憲章》,與時俱進。筆者呼籲即將成立的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應勇敢地回應人民期待,廣泛接納各種憲政革新議題,負責且積極地提出修正案。讓人民能在下次大選時對修憲案行使複決權利。


多年前筆者曾造訪大英博物館,迄今猶記得眼見那泛黃羊皮卷時的感動。當時同行的英國友人對我說:「《大憲章》固然是我們英語民族的榮耀,我卻更羨慕你們台灣人。因為你們還可追求一個為子孫制定《大憲章》的機會。」


推動憲政革新絕非易事,未來內外挑戰必將紛至沓來。唯有胸懷勇敢之心的自由人民,方可當此大任。盼望台灣人民能不畏艱難,為自己與子孫寫下屬於台灣的《大憲章》。




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主要領域為憲法與國際法,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年關切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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