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憲。圖片來源:華視新聞Youtube
日前5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憲,立即失效。加上2019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同性婚姻生效,在相關社會與政治動員過程,我們看到台灣社會,一端在幾乎神聖化婚姻家庭的前提下,焦慮恐嚇台灣的婚姻家庭將因此而瓦解,社會因此動搖生事;另一端是興奮欣見台灣婚姻家庭能走向多元納入、尊重個體自主的制度轉變,認為這是台灣社會進步的展現,接受婚姻家庭體制的適當性。
這兩端論點看似對立,但彼此其實具有共同性:肯認婚姻以及以婚姻為基礎所組成家庭的適當性,甚至是優先性。而兩次釋憲理由也顯示,大法官的釋憲論述也是立基在肯定婚姻家庭體制重要性的前提。不管是保守或進步,社會或政府體系,台灣婚姻家庭相關體制與議題在這幾年被推到公共論述與政治的前端,雖充滿爭議,但卻又一致性地,強化了婚姻與以婚姻所組成的家庭體制的適當性與排他性。
當代婚姻家庭大概是社會體制中,承載最多個人與社會期待與職責的關係與組織,也是在當代強調個體自主性下,一個充滿矛盾的制度。台灣社會主流觀念認為走入專偶婚姻的戀愛才是「成功」的愛情,而婚姻一定要在兩人之間加入小孩的生育,進而組成家庭才算圓滿。
根據主流浪漫愛腳本,兩人因為彼此的獨特性而選擇愛上對方,期待在愛情中見證個體的價值。我們期待在浪漫愛婚姻中繼續戀愛,「決定在愛你一萬年」的旋律中,我們期待彼此心中的小鹿能時不時地為對方跳一跳,不僅跳上床,偶而餐桌上或沙發上也該是性愛結合的情趣地點;我們在都不見得知道自己的靈魂是什麼的情況下,期待對方是我們的靈魂伴侶,在柴鹽油米中要肯認彼此的個體,繼續尊重、接受、愛戀彼此。
而且,兩人要一起養育小孩,家裡衛生要講究,食物最好是色香味營養俱全,努力超時工作賺錢,一起為兩人與孩子築起能擋風擋雨、有品味有未來的生活,萬一有家人需要長期照顧,還要妥善做好安排。而,國家社會也期待婚姻與家庭要穩定,全民一起拼經濟,教育出好公民,和諧相愛,最好生老病死都能在個別家庭中就處理完善,不要為成為國家社會的負擔與問題。
雖然大部分的人能分辨主流理想腳本與現實生活不是同一件事,但當我們在面對親密關係時,往往還是會以我們所熟悉的主流腳本來協助我們判斷、釐清、處理關係中的問題。以浪漫愛為基礎所建立的當代婚姻家庭,既是透過以我們在茫茫人海中選擇了彼此來彰顯個體的自主,又要滿足彼此、家人與國家社會對家庭集體功能的需求。我不是要將個體與集體視為二元對立的關係,但是在每天只有24小時,在台灣的長工時又有家務與照顧工作,全球經濟體系趨向高度不穩定下,經營理想婚姻家庭所需要的資源、時間與精力安排談何容易;更何況台灣人的壽命持續增長中,愛情所需要的新鮮感與長期婚姻生活所可能累積的日常衝突下,婚姻中的愛戀、個體自主如何可能持續?
承認個體性的性自主主張是大法官用來判決通姦罪違憲的主要理由之一。一方面,我肯定這個解釋所支持的,結婚不代表個人的身體與性就成為配偶所有的個體自主理念,尤其是從性平出發,相對於男人,異性戀已婚女人的身體與性往往被認為是他們配偶所有的台灣社會文化下,通姦罪的廢除對已婚異性戀女人的性自主宣示性意義可能要相對大些。
但是,另一方面,缺少根本性的挑戰與解構現有婚姻家庭的內涵與體制下,廢除通姦罪所宣示的性自主意義其實是相當有限的,因為現有婚姻家庭體制所能容許的,包括性自主在內的個體自主性,其實是相當有限。婚姻中的性自主論述若繼續架構在當代資本主義浪漫愛婚姻的個體性來討論,而不願看到婚姻家庭依附的社會性期待與功能的結構困境,這樣的性自主論述就會導向於個人層次的問題,如是歸因於個人協商能力問題;也會形成只是某些較有社會資源的人的自主性權利展現,因為錢與權往往能幫助協商出自主性。
雖然當代浪慢愛婚姻家庭體制承載了許多社會性功能與責任,但它們也同時享有國家社會所給予肯認的相關法規與文化的優先性與特權。台灣社會相當長一段時間以來,已有越來越多人沒有進入婚姻或進入又離開婚姻,但結婚在我們社會裡仍然被認為是人生理所當然的事,單身的成年人要面對催婚的壓力與異樣眼光,離婚仍是情感、人生失敗的記號。
我們法律給予婚姻與以此所組成的親密關係與家庭特別的物質與身分保障,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所採取的國境關閉政策下,非婚姻關係的跨國親密關係面臨無法居留或入境台灣的問題就是優先婚姻體制的例子,更不用說我們的社會福利體系是以婚姻家庭為單位作分配與安排。優先婚姻與其所組成的家庭體制,就是排除其他型態的親密關係與不在親密關係中的個人。
欠缺對現有婚姻家庭體制有批判性的討論,主流反對或支持748與791釋憲的論述與動員,許多時候是在強化現有婚姻家庭體制的適當性與優先性。
現實生活裡,浪漫專偶婚姻家庭仍是一個高度艱難的工程,而單身或在其他類型親密關係的人也繼續在經驗被排除與污名。如果社會對家庭的需求是希望能提供相對穩定的物質與社會支持,婚姻與家庭之間可以不必然是直線關係。因婚姻而建立的家庭,若最後因為各種理由而決定離婚,不代表他們之間就不能在共同的教養責任與情感下,透過經濟與社會互動關係,繼續當家人。
我們的問題在於政府、社會往往不願承認與支持社會裡長期存在的各式各樣家庭實作,也在於政府持續以市場機制來代替公共社會生活安全網建立的責任。在婚姻家庭體制以現代性、接納性而在台灣深化其適當性的同時,要警覺也可能以此讓我們更陷入以新自由主義為導向的社會生活中,因為婚姻家庭的常規性會更強化,承載接收更多國家社會的期待與功能。
作者為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