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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昱

武漢肺災疫情下的勞工權益保障


圖片來源:美聯社/達志影像

在武漢肺炎(此非WHO官方的正式名稱,但容易記憶且已經普遍為人知悉,故而本文繼續使用之)疫情日益緊張的情勢之下,2020年對於台灣民眾而言必將是個不平靜的年度。雖然幾乎人人都可能受到此疫情之影響,惟程度輕重有別。很多人是在為買不到口罩而慌亂(雖然他/她們實際上可能不需要天天載口罩),但是,有部分民眾因為有中港澳旅遊史或確診病患接觸史而須居家檢疫(隔離),此時若其為一般的受僱者,就會面臨至少14天無法正常工作之直接影響。


此外,雖然口罩或其他生產衛材的廠商可能因疫情而有許多急單,惟一定有更多產業會因疫情受到直接(例如觀光旅遊業)或是間接(例如因中國的廠商無法繼續提供原料而無法順利生產的工廠)之負面衝擊,進而影響其員工之勞動權益。不論是14天無法工作甚至於被迫放無薪假,對於一般受僱勞工必然帶來不小的影響,因此,當各界紛紛將關注焦點集中於要如何防止疫情繼續擴大之同時,吾人亦有必要嚴肅面對上述問題所造成之結果及可能的因應之道。以下分別探討之。


首先,勞動部於疫情爆發之初即發布相關新聞稿,其中直接感染武漢肺炎者,若「勞工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亦即應以職災事件處理,此部分應無爭議。至於非因職業原因感染者為普通傷病,應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辦理。確診感染部分在法令適用上尚無重大疑義,居家隔離或檢疫而無法工作部分,則可能出現法律適用與現實相衝突之情事。


就此,勞動部之宣導資料中僅有「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之說明,但對於工資給付則避而不論,交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然而,以國內現況而言,能夠有實力與雇主協商並取得「有薪防疫假」之勞工,恐怕只是鳳毛麟角,多數勞工可能必須面對無薪居家隔離之殘酷事實。如此一來,非但會影響到勞工之工作及收入,更可能因此造成防疫漏洞。


法理上,勞工如因「非職務上之原因」而需要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因為此時係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致勞工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依法自然無庸給付該期間之工資。然而,縱使雇主遵循勞動部之宣導(法律位階上只是不具有拘束力之行政指導)不扣除勞工一年14日之普通事假,給予勞工額外之無薪防疫假,但是對於許多平日即入不敷出少有儲蓄之勞工而言,實在難以承擔無預期的失去約半個月工資收入所帶來之經濟壓力。此時,吾人要如何期待其會完全依據疫管署之要求,在無收入之情況下守法地居家隔離14天,待確認未感染後再正常工作?


更何況,目前政府並未比照當年SARS期間之作法,實施對於居家隔離者提供送餐之服務,故而被隔離者若無家屬可以照應其一日三餐,可能必須求助ubereat、foodponda等外送服務,這又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因此之故,一位收入有限且儲蓄不多之普通勞工極可能在多方思考後,作出隱瞞需要居家隔離或檢疫事實而繼續工作之「理性決定」(對其個人而言,這才是最合乎理性的決定)。


針對上述應居家隔離或檢疫勞工選擇隱瞞事實繼續工作之行為,吾人在理性上固然應給予非難,因為此種行為肯定會造成極大之防疫風險。但是,對於一日不工作即可能斷炊之人而言,確保自己或家人一天三餐都有著落的具體需求,要比防疫此種抽象且可能事不關己之事務來得重要,亦是人之常情。因此之故,在國內已於2月16日出現第一例武漢肺炎死亡病例之際,繼續非難不依照規定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已無助解決問題,而必須思考更有實效性之作為。


本文以為,單純因為居家隔離太無聊而四處趴趴走者,當然應予嚴懲或逕行令其進入特定處所強制隔離;但是,對於因經濟壓力而可能冒險選擇繼續工作而不依規定居家隔離之勞工,政府應及時提供必要之經濟補助使其安心居家隔離,以免因此造成防疫漏洞。


具體而言,本文建議政府可於已著手研擬制定之因應武漢肺炎暫行條例草案中,增加就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事由致勞工須無薪居家隔離或檢疫者,給予其原領工資60%之補助以減少損失;若原領工資認定不易者,則以勞保投保薪資之60%作為補助金額。當然,若是可歸責雇主之事由,例如政府已經將全中國(含港澳)列入旅遊警示區域,雇主卻仍舊執意派遣勞工至中港澳出差以致勞工回國後須居家檢疫或隔離者,其工資自應由雇主照常給付,不可將應由雇主負擔之責任轉稼給政府。反之,若是勞工無視政府旅遊警示而前往疫情危險地區(目前除中港澳外尚有新加坡及泰國,但是未來必然陸續增加)旅遊者,其亦非屬不可歸責,同樣不應由政府給予其補助。


惟暫行條例其本質上是限時立法,必定有施行期間之限制,且只能作為因應單一事件之法令依據。故而,長遠之計係於就業保險法中增訂相關規定,亦即,若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政府規定必須執行居家隔離或檢疫,以致無工資收入時,得比照失業給付之規定請領補助。如此一來,將可備未來可能的不時之需,以免必須動輒制定暫行條例之繁瑣立法事務。再者,勞工居家隔離或檢疫與非自願離職都具有因不可歸責勞工事由以致其無法正常工作之性質,因此由就業保險來支付此部分補助金亦可謂合乎就保制度之基本趣旨。


至於有部分企業已經開始因為武漢肺炎而實施無薪假乙事,本文以為部分受到嚴重影響之產業,例如航空業或觀光旅遊業,恐怕是難以避免利用無薪假來調節人事成本以避免直接大量資遣勞工。然則,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仍應隨時派員抽查實施無薪假之事業單位,以確認其是否真的因為受到疫情影響而被迫實施無薪假以代替直接解僱勞工,還是只是藉機減少生產成本。


此外,政府可研擬參考日本雇用保險事業制度,針對實施無薪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給予勞工工資補貼,以減少勞工之損失。所謂一定條件者,係指企業必須提出如何利用因無薪假而縮減之工作時間實施教育訓練之計畫書,經審核具可行性後始給予補助。


我國於2009年金融風暴造成大量勞工失業時亦曾實施類似方案,當時係直接給予失業者參加技能訓練之補助,惟事後發現有「假受訓真詐欺」之弊案。本文以為,與其實施成效有限之天女散花式小額補助,不如給予有完整在職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較高金額之補助,以收確實提高勞工技能之成效。


武漢肺災疫情日益嚴重已對多數國人形成程度不輕之精神上壓力,如何避免再對弱勢勞工直接帶來經濟上不利益,甚而對於防疫產生負面影響,確實是政府相關部會應及早因應之課題。還盼中央政府能夠強化防疫之橫向連繫,切莫因小失大而造成難以彌補之防疫乃至社會整體之傷害。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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