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截圖自公視新聞網YouTube
近來,監察委員陳師孟準備約詢曾判前總統馬英九無罪的台北地院法官唐玥,原因在於查法官有否濫用裁判權,尤其在該判決中,唐法官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來作為無罪的主要理由,此一作法是否有枉法裁判之嫌。然而,此舉一出,引起了軒然大波,法律圈各界紛紛對此表達不滿之意。因為陳師孟委員的約詢又挑起了法官獨立的神經。而此前,陳師孟委員因約詢檢察官問題,也備受爭議,而此次更劍指法官,想必會受到更多的反彈。
事實上,法官或檢察官有沒有被調查或約詢過呢?其實是有的,此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懷疑女兒在幼兒園被其他小朋友欺負,二度帶警察到幼兒園辦「私案」,被媒體批露後,法務部移送監察院調查。而因為涉入邱太三關說案,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也備移送監察院調查。
法官的部分,高雄橋頭地院前法官張俊文2018年審理公共危險案件,因「張冠李戴」複製貼上,導致歐姓被告遭誤判,最後經監察院調查後也被彈劾了。所以就過去實務來說,監察院監察的對象從來沒有排除法官或檢察官,此點憲法上面來說,監察權的行使本來就是針對公務人員來作監督,而法官雖然不同於一般的公務人員,但仍屬國家設置受有俸給之人員,本來就在監察院監督之列。
而在《法官法》規範後,監察院也未被排除在監督法官之列,《法官法》第51條即規定,「法官之懲戒,除第四十條之情形外,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司法院依前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之。」甚至大法官如違法失職,《法官法》第70條規定了,「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倘若,在法制上面來說並沒有排除監察院去調查與約詢法官、檢察官,那何以這次陳師孟委員的約詢會引起軒然大波呢?因為,就監察委員針對公務人員的監察乃是針對公務人員的違法或失職行為,就此可以從《公務員懲戒法》的發動要件中來得知。
但是,一般來說,監察權的行使都必須是要該案件完結之後,即為事後的調查,否則即有可能會造成對機關的壓力,此一作為有可能違背權力分立,在行政的案件如此,在司法的案件更有這個疑慮存在,所以監察法的施行細則有規定了,「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就引起爭議的馬英九總統無罪的案件,也已經完結,似乎並無前述的案件進行中的疑慮。然而,本案問題涉及的乃是法院認事用法的問題,如果在見解上有問題,應該透過上訴來處理爭議。但即便到了最高審即的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有可能該見解在不同案件中會有不一致,此時我們目前已經有了一個新的制度──大法庭來統一見解。而在《法官法》修法之後,雖然個別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官評鑑,但是針對法律見解的部分也不在可以評鑑的範圍。倘若,法律見解可以藉由評鑑或者是監察院的監督而有所變動,對於司法可能就是一種傷害了。
整體來說,法官其實還是在監察委員監督的範圍裡面,但是法律見解的問題,基於法官獨立的要求,監察委員應該要自我克制。當然,除非這樣的見解,可能是因為貪瀆或其他外力原因而做成的,倘若這點是陳師孟委員要去調查的主要原因,則這樣的約詢,應該是合理的。否則對法官的約詢與調查,不只是對於司法對監察權也是一種傷害。
只是,陳委員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來去證明,有可能有外力去介入司法審判,而對於外界的懷疑也應該說明其掌握的狀況。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公法中心主任,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時代力量創黨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