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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堃泰

NCC不夠力?看看香港通訊局怎麼做!


近來NCC因假新聞議題飽受批評質疑,圖為3月18日NCC主委詹婷怡至立法院備詢。圖片來源:廖昱涵@沃草(CC BY-NC-SA 4.0 International)


假新聞及其他失實報道,在三月立委補選前的日子可謂滿天飛。筆者從外人角度觀察台灣傳媒生態,有時是感到驚訝,但更多時候是慨嘆。新聞(News)與 報導式廣告(Advertorial)竟然可以混在一起,以「新聞」之名在電波中播放。台灣幾乎每家電視台都在做同樣的事,多年來鮮有自省,更不用說怕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這頭無牙老虎了。


新聞理應公正持平,將事實(Facts)傳播予群眾,而不應是製論文宣(Propaganda)的地方。電視台使用公共電波作傳播用途,理應受到公眾監察,確保私人企業使用公共資源時符合公眾利益。如一家傳媒在報道新聞時故意偏頗甚至捏造失實,國家機關理應懲處。可惜的是,NCC主委詹婷怡在上任後,並沒有授權NCC去打擊失實假新聞;她讓新聞台胡天說地一年多後,才跑出來說媒體自律失靈,實在令人跌破眼鏡。


香港在規管媒體的法例與架構與台灣相若。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2012年成立,繼承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和電訊管理局職能,為監管香港廣播業和電訊業的機構。然而,香港媒體除了要遵守發牌照件外,更需要符合法律的附加守則規定;通訊局更會主動調查媒體機關,是否乎合通訊局要求的業務及技術守則。


通訊局訂下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節目標準》,對節目類型的有十分清晰的定義[1]。電視台持牌人同時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新聞、時事節目、財經節目、個人意見節目、紀錄片、採用調查手法報道的節目、兒童教育節目、以醫療及健康為題材的節目,以及比賽節目內的真實資料準確無誤。電視台在任何節目擺放置入式廣告時,亦需要在節目開始前宣稱。


然而,台灣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沒有細分節目種類。而在與新聞及資訊節目相關的條文,則只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一項。但是這段條文,是沒有對應的罰則。而在《廣播電視法》中,更是沒有章節提及新聞節目及相關準則。NCC只有兩條法例,缺乏像香港通訊局的電視台業務守則,導致NCC對於製造假新聞的傳媒近乎束手無策。


香港通訊局亦比台灣NCC,更加主動處理電視台的內容申訴。通訊局通常會在約一季內完成投訴處理,而局方亦可以主動調查已播放的節目內容,是否違反發牌條件及業務守則。通訊局如發現電視台節目內容有任何違反事項,則按嚴重性作出以下裁決,由最輕的勸諭或強烈勸諭,到警告或嚴重警告,及後的發出更正及/或道歉聲明,和漸進式罰款。假若違例事件若非常嚴重,局方可暫時吊銷持牌機構牌照最多30天,或在調查後向特首及行政會議建議撤銷牌照。在上述制度下,電台及電視台的新聞節目被發現輕微違規可謂家常便飯。光是一月,通訊事務總監便裁定五宗新聞節目資料不準確及沒有配上中文字幕。而電視台通常會改正或在其新聞網站版本作出更正及標示。


香港通訊局在批出電視台牌照及續期時,均需要電視台持牌人及代表舉行多場公聽會,接受公眾及立法會議員的質詢。通訊局亦會參考電視台過去的違規及懲處歷史,最後建議行政會議應否給予牌照、牌照的相關條件及有效期。香港通訊局曾經建議收回中資商人主政的亞洲電視牌照,及對商業電台的牌照續照年期減半。當然,香港通訊局相關決定常有相當爭議性,甚至被譏為為北京政商集團服務。故此,香港通訊局處理假新聞的經驗值得台灣借鏡時,台灣當局亦需要讓NCC確立公正形象,以確保其調查及裁決不受政治干預。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廣管局嚴禁媒體是廣播政治廣告,政黨亦不能以任何方式贊助電台或電視節目。在選舉期間,電台及電視台需要遵守選管會 《選舉活動指引》中的「公平及平等對待」原則,讓各個合資格候選人均有均等的受訪時間或曝光率,否則將會轉交予通訊局懲處。上述措拖能杜絕政黨買新聞,並讓小黨及獨立參選人增加媒體注意的機會,或與台灣的選舉文化格格不入。但在2020選戰造神假新聞滿天飛的情況下,就看NCC及行政院有沒有改革以保民主的勇氣。




作者為立言香港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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