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位匯流的發展,台灣媒體環境每況愈下,關心傳媒文化的有識之士,常常呼籲媒體應該趨向整合,以避免惡性競爭、品質日益下降的困境。但說歸說,真正要著手啟動媒體整合的工程,媒體天性百家爭鳴、各吹各的號,委實是一件相當困難的工作。
在這樣的背景下,完全無須攪動這一池春水的文化部,居然願意嘗試這項困難重重的工作、歷經籌畫、終於提出從公家資源挹注的媒體整合開始,將《公共電視法》修正成《公共媒體法》草案,納入公視、華視、央廣、中央社以及客台、原民台,以期打造國家級的媒體品牌和內容通路,輸出台灣的文化價值。眾所周知,長期以來,輸出文化,在國際上打造台灣品牌和內容,從來易說而難行,單單是這樣的勇氣與決心,就令人刮目相看。
文化部提出從公家資源挹注的媒體整合開始,將《公共電視法》修正成《公共媒體法》草案,納入公視、華視、央廣、中央社以及客台、原民台,以期打造國家級的媒體品牌和內容通路,輸出台灣的文化價值。圖片來源:Youtube華視新聞
如果有人因為《公共媒體法》即將把六大媒體併在一起、便憂心忡忡說這是「政府擴大對媒體的控制」,他們大概並沒有仔細看過草案。分析草案的內容,主要可分為加強民意對人事的監督、確保公共媒體的資金來源、以及考量現有員工的權益。
由人事方面來說:未來董監事採取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相較於現行部分媒體乃由行政院單方提名,增加了民意監督的程序;此外,草案更要求每二年定期改選一半的董監,以交錯任期制反映最新民意。由經費方面來說,草案改變現由主管機關分配經費的方式、規劃設置公共媒體基金,提供相對獨立且具有保障的資金來源;同時在媒體經營上將採執行長制,以公開程序徵選;於員工保障方面而言:採取最小變動原則,保留勞工董事名額。
換句話說,依據這部草案,未來的公共媒體,在人事部分,將從行政院單方決定、改為須經過民意或公開程序的檢驗;在資金部分,從由文化部的分配權限、改為獨立基金的維持運作;在營運方面,將由主管機關的決策改由公開徵選。怎麼看,文化部都是大大失血、以成就這些媒體的獨立性。只要看過這部草案的規定,就算再怎麼不認同這部草案的內涵,恐怕都不能說,這是一部「擴大政府掌控媒體」的法律,相反的,這根本就是一部「縮小政府對媒體掌控權力」的法律,大大的違反一般人對政府風格的認識。
早先,筆者(現任中央社董事)曾跟一起開會的央社董事開玩笑說:我們要變成「末代董事」了。話雖玩笑,但就如同其他有識之士所見,筆者認為,整合資源、向國際發聲,這樣的努力方向,大致都是對的。
當初文化部在推動《公共媒體法》草案的過程中,曾經強調有三個目標:一是公共化、二是國際化、三是產業化。公共化在草案規定中,已經充分彰顯,後二者在這次的改革中,涉及不同媒體的定位與角色、以及營運方式的調整,值得進一步討論。
在《公共媒體法》的草案公開記者會中,鄭麗君部長曾強調國家級的優質媒體品牌和內容通路,事實上此二項目標,也分別呼應著媒體的不同定位。以中央社和央廣而言,擔負一定的國家任務,以新聞為重;公共電視和華視,則既有新聞部,也有節目製作;而客台和原民台,既是新聞台、又具有多元族群文化的意義。未來在公共媒體的大傘下,如何使用和國外相比仍然是極其有限的公共資源,避免重覆配置,且讓各個定位不同的媒體,發揮所長、互相合作,將是未來公共媒體集團能否成功的關鍵。
雖然各媒體的定位不同,但筆者並不認為,如此就「無法整合」,只是「如何整合」,需要多加討論。如果只強調組織形式上的整合,硬要把幾個體質不同的媒體、在組織和營運上綁在一起,自然容易產生營運上的困難。但若整合意謂著在公共媒體的規範下,共享資源的擴大、維持現有各媒體一定的運作空間,這就應該是比較有意義、也比較可行的整合。
《公共媒體法》草案出來後,曾有一媒體界的朋友告訴筆者:希望未來公共媒體能在運作上具有商業媒體的彈性、但又具有公共精神,讓大家可以信賴。這位朋友所言,也點出了社會的期待,畢竟公共媒體和商業媒體同在同一市場內競爭,在百家爭鳴,各顯神通的環境中,公共媒體若不能提出優質產品, 要能勝出,絕非易事。
筆者更想指出的是,某程度而言,公共媒體和商業媒體本來都是媒體運作的形式、而並非截然二分。許多商業媒體的報導做得有聲有色,這些報導,當然也有「公共性」。而以政府資金運作的「國家媒體」或「公共媒體」,和商業媒體也有充分的合作。
中央社的報導內容豐富,願意花錢以取得授權的商業媒體很多、尤其是海外派駐新聞採訪的部分,是中央社的強項,而可以補一般商業媒體較少經營的不足。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例如,中央社的報導內容豐富,願意花錢以取得授權的商業媒體很多、尤其是海外派駐新聞採訪的部分,是中央社的強項,而可以補一般商業媒體較少經營的不足。又如公視和凱擘合作的《雙城故事》,同時在NETFLIX和電視台上映,由內容到通路,都是商業和公共媒體合作的範例。最後,近來華視和美國之音之間,同意包括「白宮記者會新聞分享」、「新聞拍帶共享」、「美國之音紀錄片分享」及「新聞攝影互相支援」,這又可說是一件跨國的公共媒體和國家媒體的合作。更早在今年8月,台灣網路媒體流線傳播就曾帶隊到美國之音探路,相信也提高了美國之音亞洲部門對台灣媒體的興趣。
以上種種,無非都說明了,台灣很小、資源很少,不管是公共媒體、商業媒體或是國家媒體,雖在所有權上有區隔,但實務上常有合作。《公共媒體法》若能順利通過,逐步解決公共媒體的困境、強化國家媒體的功能,提供文化內容的國際通路,這自然也就能改善整體的文化傳播環境。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就由文化部自我犧牲開始。
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中央社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