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作為一種政治理念,強調公民對於政治的參與,然而民主政治作為民主「落實」的手段,依法行政則是政府調整民意與國家權力的根本,也是檢驗提出粗糙、表面的「民主」訴求,卻有可能出現「反民主」的結果。以核養綠公投發起人黃士修的訴求「二次送件」,則正是以民主之名行反民主之實的典型。
黃士修過去對於能源政策的務實,指出「台灣並沒有無限的資源」來達成去核化的政策目標。但這樣的理性分析,卻不存在於這次的絕食抗爭之中。圖片來源:黃士修臉書
《公投法》13條指出: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以核養綠的二次送件在規則上其實就是「補提」,依照法規得以補充「連署人數不足」的規則,補提提供了「補救措施」。在補救措施存在的基本事實下,批評中選會拒絕二次收件並不合理。甚至於黃士修作為公投發起人對於二次送件的份額應不應該「補」上第一次送件的份額內,若回應為「是」,在現行規範下就是「試圖繞過公投主管機關的違法補件」而已。若為否,則應做為不同案件的送件對待。
然而,「再次送件」不但是試圖繞開法規的行為,更反映「宣告無效的法令運作」的落實。「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表示了,在現行規則上,補件失敗的公投不進入選舉流程,「再次送件」的訴求等於破壞了這樣的規範。
若「再次送件」可以不斷地補上「最早」的送件而忽略補提作為合法的補救程序。那麼:應該從哪一次的送件的補提作為宣告失效的時間點?
若是「最後一次送件」,這表示中選會應確定無「再次送件」的可能。那麼不斷送件延後補提宣告,並達成確認公投得以進行或取消的機制將被徹底破壞,可以透過「不斷進行小額送件」延長中選會審查時間,消耗中選會的人力與行政能量,進而阻礙其他公投提案者的政治權益。
那麼若以「第一次送件」呢?第一次送件的三十天內進行補提要求的「前提」是,公投連署審查後發現應進行補提以「達到可以公投的門檻」。那麼透過「少額」的公投連署,在「補提」公告前一日大量「再次送件」。若中選會沒有能力在前一日處理大量湧現的送件,則是政府機關失職。若要徹底審查,則只能被迫延長補提宣告,這仍是中選會違法。若中選會強行認定「再次送件」的連署有效,則更是打開造假連署的大門,公投的合法性將蕩然無存。
因此「第一次送件」與「補件」之間的時間點作為「再次送件」一旦落實,等於打開了危害連署機關運作機能的機會,妨礙到公投連署的正當性,甚至得以用此手段阻絕其他公投的運作,反而危害了民主政治的運作。中選會作為公投的守門人,即便受到不理解法令並以絕食作為抗爭手段,仍應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作為政府機關的態度確實應該給予認同。
黃士修過去對於能源政策的務實,在於理解台電做為國家能源提供的財務與發電效率上的理性分析,指出「台灣並沒有無限的資源」來達成去核化的政策目標。但這樣的理性分析,卻不存在於這次的絕食抗爭之中。對抗怪物者,需擔心自身也變成怪物;對抗理盲濫情者,反倒成為理盲濫情的同路人。
作者為南投市民,不善長辨識三次元的人臉與空間,值得慶幸的是目前還有沒有發生過去廁所摔落太平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