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受刑人對外投書指出,監獄勞作金計價基準長年未調整,平均每月收入僅500元,在監難以生存,也無力繳納國民年金。消息一出,不乏「免費吃住還有500領,臺灣監獄真爽」、「養你們這些不對社會有所貢獻的受刑人,不感恩,還要爭取工資」、「受刑人談勞動權?」等輿論常態。
近日有受刑人對外投書指出,監獄勞作金計價基準長年未調整,平均每月收入僅500元,在監難以生存,也無力繳納國民年金。圖片來源:Youtube華視新聞
暫且脫離兩造是非的指摘,釐清評價前的事實基礎。
的確,監獄作為國家執行刑罰的場域,從硬體的建物設備、一日三餐,到醫療與戒護人力,必須挹注一定的財政預算協助矯正機關運作,施以教化、避免重蹈傷害。倘若這是各方對於社會安全網具有共識的期待,那麼受刑人在監自給自足的能力,會是獄政議題必須面對的應然。
多數的受刑人在監必須工作,以購入生活必需品,舉凡洗碗精、洗髮精、沐浴乳、牙刷牙膏、毛巾、內衣褲、乃至生理用品,都是必須自行負擔的項目。根據法務部矯正署近期更新的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費用,建議最低額度為3,000元,對照受刑人投書指出的每月500元,存在相當倍數的落差。
但每月勞作金平均只有500元,是事實嗎?
受刑人下工場從事何種勞動,目前概括分為兩類,一是營收較高的自營作業,例如食品、釀造、畜牧等,監察院調查報告曾具體指出,全臺42個監獄、看守所與技能訓練所中, 2014年所得勞作金最高為屏東監獄,可達11,822元;另一種則是委託加工,通常為低技術性的零件組裝或包裝加工,例如摺紙袋、紙蓮花,可支配所得偏低,從事這類工作的受刑人同年約佔整體的七成,而每月平均所得勞作金低於500元的,高達38個監所。
若以多數受刑人每月收入500元計算,臺灣監獄的時薪是,3元。
血汗工廠的比喻,言過其實了嗎?
我們不妨做個對照。今年8月,美國南卡羅來納州的李矯正機構(Lee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的受刑人串連多州監所,於監內發起和平罷工、絕食抗議,監獄律師發聲組織(Jailhouse Lawyer Speak)也發表行動前聲明表示支持,與監獄工人組織委員會(Incarcerated Workers Orgnizing Committee, 以下簡稱IWOC)一同提出修繕監所收容環境、廢除無望的終生監禁,以及合理的勞動薪酬等十項訴求。IWOC指出,在監勞動的受刑人並無法定保障的最低報酬,即便努力工作以求自食其力,平均時薪卻只有20美分,約臺幣6元。
目前臺灣《監獄行刑法》關於勞作金的分配──《監獄行刑法》第33條第1項:「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扣除作業成本、提撥至被害人補償基金(所犯之罪為無被害人類型之受刑人,目前其勞作金仍強制提撥至該基金)與監所運作等必須支出後,受刑人的勞作金僅佔產品盈餘的37.5%,提撥比例確實過低,建議應參照近期更新的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費用,設置勞作金所得的樓地板,在自給自足的基礎之上,將部份作業賸餘按比例反饋於從事技術性較高作業種類的受刑人。而勞作金偏低的監所,更需要勞動部門積極的橫向支援,修繕低技術作業種類的常態。
回到爭議的源頭,仍是社會整體希冀什麼樣的犯罪處遇,無論採取何種正義觀點、對人性的假設如何不同,都需要以理相待的討論與辯證。若受刑人無法在監內自給自足,作為人類的最低生活所需,必須向同房獄友以勞務或其他不對等的形式交換,入監服刑體會到的教化,是比起自由世界更真切的劣等原則。
面對社會生存的規訓,一旦一無所有,也就無所畏懼。一如美國南卡羅來納州受刑人的聲明:
「入監的那一刻宛如已死之人,那我們還有什麼怕失去的?」
在時薪3元的鐵窗裡談教化可能,不如坦言這是一齣齣在監獄裡配合的展演。散場以後,我們仍對掉出法律以外的人如何生存、何以再犯,一無所知。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北部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