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帶著警察到幼兒園興師問罪,調查哪個小孩霸凌他女兒,引起輿論譁然。圖片來源: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檢察官帶著警察到幼兒園興師問罪,調查哪個小孩霸凌他女兒,引起輿論譁然。整件事情最讓人感到納悶的,是為何警察就跟了檢察官去幼兒園嗆聲?如果說警察第一時間不清楚案情,基於對於檢察官的信任就去了,一星期後又多一名警察跟著檢察官回去幼兒園要監視錄影帶,又是為哪樁?難道警察沒有感覺到檢察官很明顯地濫用權力嗎?是義氣相挺,是警察的法治素養太差,還是另有原因?
7/27日這天有好幾篇報導給了答案,說制度讓警察不敢得罪「檢座」,即便組織不相隸屬,檢察官對警察也無人事、考核權。首先是《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這個條例賦予檢察官調動警察辦案的權限,因此一旦惹毛檢察官,檢察官隨便拿一個小事要求警方分案調查,已經過勞的警察,工作負擔就會更大。
警界人士指出,更根本的其實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警方辦案要拘票、搜索票或監聽票時,必須拜託檢察官幫忙聲請。倘若得罪檢察官,被挑剔資料不足,在旁邊罰站就算了,也可能根本要不到拘票、搜索票或監聽票,延誤案件的偵辦,影響辦案績效。檢警關係不好時,警察還有可能會被檢察官收押查辦。警察抱怨,為了打好關係,吃飯應酬,充當司機的事都得做。甚至在法警不足時,警察也得繼續戒護負責解送的人犯,或協助與偵查無關的業務。所有狗屁倒灶的事,警察都得吞下去。
相關新聞反映警察的哀哀心聲,要求政府檢討績效評比制度,甚至是修改《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最重要的,是檢討檢察官為偵查主體這件事。從以前到現在,警察就抱怨,《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偵查主體的位置,讓他們一通電話就可指揮警察偵辦案件,警察做最多苦工,背負破案壓力,但卻沒有偵查主導權。換言之,是制度讓警察做「細漢」,是制度讓這兩個警察得到幼兒園力挺違法濫權的檢察官。
這些抱怨聽起來合情合理,警察在制度下相對於檢察官很「細漢」,但我卻想起從2014年就有的疑問。為什麼在324事件中警察暴力執法的情況那麼明顯,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寧可花時間聲押追訴參與學運的人,卻不願意花時間偵查起訴濫權施暴的警察?只是因為政治?難道跟檢察官平時偵辦案件時必須仰賴警察無關?難道不是因為基層檢察官想要升遷,必須依賴警察提供刑案資訊,提供偵查協助,因此不能得罪警察?檢察官跟警察到底是誰「細漢」?還是說,兩方為了績效,互相「提攜」,互相力挺,互相 cover,所以才有警察擔心得罪檢察官,會被檢察官追究貪贓枉法或執法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以及警察濫權打人的證據確鑿,卻沒有「國家法律守護者的」檢察官要分案偵辦的問題?
所以,「細漢」的究竟是警察,是檢察官,還是「手無寸鐵」被濫權聲押、被暴打、被恐嚇的老百姓?
真正該問的是,我們怎樣改變上述結構共生的生態?理想上應該是兩方各有專業,不同的機關應該相互節制,避免濫權。制度上要怎樣改革與調整,才能達到這個境界?而不會兩方平時麻吉,出事卻搶著認小,但真正的「細漢」被打到頭破血流,在聲押庭外痛哭,或是被恐嚇得整片褲子尿濕?
有沒有什麼機制可以讓我們在事前就避免,而不是事後才用懲處的方式來應對?還是說重點正是因為現有的懲罰機制其實沒有我們想像得有效,譬如濫權執法的警察一直沒有被適當地追訴處罰,或是濫權的檢察官一直被體制輕輕放下,人民尚且無法對濫權追訴的檢察官提起自訴,這個過時的見解還被法院一直維持著,不願意檢討改變。是不是倘若每個濫權的行為都得到適當的處罰,就不會有今天的問題?
還是說,愛女心切、情緒失控的檢察官老爸難以用制度攔阻,只能靠平日專業倫理的內化,可問的是,檢察體系在陶養專業倫理這件事做了什麼?抑或問題盤根錯節地涉及整個刑事制度,我們該思考雙偵查主體,讓兩方有比較對等的主體性?我們是否該改變兩方的績效制度,升遷制度,反思大案文化,將警政的重點放在預防,而非破案;讓檢察官除了警察之外,有其他平台或機關可以提供偵查的協助,根本地改變這個利益共同體?
又或是警察與檢察官在一般案件都沒有養成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習慣,所以才需要有人cover,不挑麻煩,才會接受檢察官的要求?抑或法官也不能置身事外,倘若檢警違法偵查的證據被法院排除,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習慣還能維持嗎?另外可以想到的問題是,我們個人隱私保護法的規定,是不是給檢警太多方便了,所以檢警才認為他們可以隨便到幼兒園要求監視器影像資料?
檢察官帶著警察到幼兒園興師問罪,調查哪個小孩霸凌他女兒,問題的起源當然是個人的情緒管理,但就像是瑞士起司理論(Swiss Cheese Model)一樣,照見了制度的層層漏洞缺失。懲處林檢察官與兩個警察,至多只是暫時填補了起司上的其中一個洞,當制度其他層次的洞還在,就等著下個情緒失控的人,或是算計很多卻失算的人,做出另一件把人民當「細漢」的爛事。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