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目前唯一的方法就是把社會對道德的内容做出系統的探索,加以界定,使它成爲主流的思想,而把紅旗思想打成需要保護其自由的末流。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現在臺灣社會已經退步到不知廉恥、抛棄是非的年代和階段了。有人說這是笑貧不笑娼的時代。當然,你也可以用狄更斯(Charles Dickens)的名句來形容當前臺灣社會的不安與期待。
民主制度的確對「是非」或「廉恥」會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對許多理性還不能完全確定該不該接受的想法或禁忌(例如過去的男女分坐、離婚、墮胎,同工同酬、同性結婚等等)採取尊重、容忍、或用法律保護的態度。目的是因爲我們還不清楚知道爲什麽我們難以接受這些價值,只好暫時用容忍來保護他們,目的是維持平等的機會和自由的理想。
寬容並不表示無政府、無是非!至少,寬容並不是讓Madame Stael 所說的「自由、自由,多少人因汝之名而死「變成可以接受。
自由爲什麽可貴?什麽又是「不侵犯別人的自由」?在這裡我想從後者講起:不容侵犯別人的自由指的是:(a)不允許非法掠奪別人的私有財產;(b)不妨礙思想的自由,以及(c)不可以阻擋別人的合法行爲。最後這一點很值得細心,甚至於深刻的反思。彌兒(John Stuart Mill)最重視自由的理念,而講出有名的「自由以不侵犯別人的自由為範圍」。他更反覆申述應該如何保障持少數意見的人仍能享有法律的保障。
在東亞的傳統裡,良風善俗必須受到保障,卻缺乏用法律保障的觀念(到今天爲止,我們的法律觀念還是非常薄弱,我問過很多人開車到十字路口時,遇紅燈是不是可以右轉,十幾年來答案不一!)於是就用道德慣習、次宗教的儀式或禁忌來維繫社會的運作,並且在遇到權威(不止是威權)時,隨時因時地的需要和社會地位的不同而改變這些活動的規範。可見東方(特別是中國)傳統對於用法律來保障自由的觀念還是很不充足。
臺北市滿街紅星旗,有人用「言論自由」來作爲説辭。在沒有法律禁止的情形下,這當然是完全合法的(不像在戰前的德國,蘇聯,現在的中國,法律沒有說可以的,原則上都是不可以的;政府可以隨時毆離或處罰它不喜歡的社會活動)。按照自由民主的原則,法律的用意是用來引導正確的行爲,因此這一類的行爲應該盡量被仔細討論。也因此,政府絕對可以立法禁止在臺灣懸掛紅星旗,如果它覺得法律無法引導正當的活動。以色列和德國就完全禁止懸掛納粹旗幟。這兩個現代先進的國家因爲經歷了暴力和極權的歷史,因此他們的立法特別反映了有良知的人的反省:代表了對曾經受過這個旗幟所代表的政府迫害的人的同情。其他的人(包括曾經受過它好處的人)即便是一千萬個不願意,通常也會在反省之餘,以沉痛的心情來肯定這樣的立法。
立法禁絕無法導正的活動或信仰,這就是是非感的實現。它也符合我常常說的「正派」(decency)的理想。它是現代政府立法的道德基礎。在東方,是非之辯本來也是孔子以降兩千年中一再陳述的生活基礎;一般中國人以它是存乎一心的道德價值。王陽明說得非常清楚:道德真理就在我心。朱熹以爲有別存於宇宙之外的所謂「天理」,反倒接近基督教的「the Holy Other」。倒過來說,就是基督教的神學裡,也有強烈的「内在的」(immanent)道德感。這一點在20世紀以Brunner為最清楚的代表。但是由於希特勒崛起,所以許多神學家(從Barth到Niebuhr到Bonhoeffer)都強力主張上帝才是唯一保障是非的標準,以否定極權主義的囂張。人們必須尊敬法律所代表的「正派」理想。所以立法來禁止「邪惡」(包括所謂的「平庸的邪惡」,不太為人所知的邪惡等)是應該的。
以上說的並不是什麽深刻的大道理。所有的思想家沒有一個人敢說天下沒有是非至理的,因此立法禁絕邪惡,這是理所當然。然而,真理並不容易,所以近代以來,西方思想家莫不主張要能寬恕不同的意見,至少要容忍。畢竟一個社會對於道德的是非如何做出判斷是一個極大的問題。健全的社會一定要不斷地反省一些有爭議的意見或行爲是不是會產生「價值混淆」的危險,要確定這一類的行爲不會產生危害他人的自由的結果。如果沒有確定的是非結論,那麽我們對他們應該採取什麽態度?他們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如何規劃或確定?要如何讓「自由」的理念得到彰顯,而同時不損害到一個無法否定它的邪惡性的意見?
在這裡,我認爲彌兒的説法其實並不充分。他至多就是談「寬容」。他再三強調政府一定要寬容一切沒有傷害人的個人自由思想及行爲。這個想法很好,但是在今天的資訊社會,當然有很多必須深入探討的地方。不過我暫時就只討論少數人的少數意見在法律上的地位。我認爲在這裡積極的自由VS消極的自由的分野可以幫助我們理清這裡的討論。
讓我用「同婚」的立法來做一個例子。我個人對於「同婚」是採取非常寬容的態度的,但是我不會站出來非要它通過立法,而只會要求法律和司法必須保護他們,以免他們個人的權益受到侵犯!這就是我所說的消極自由。對喜歡柏林(Isaiah Berlin)的人來説,他們應該知道這兩种自由的分別。任何社會把少數人的意見當作是大家都應該接受的價值或理想,這就必然造成非常危險的後果,特別是一旦這個意見是由當政者來提倡及立法。這是爲什麽柏林反對積極自由的根本原因。
少數人的想法和意見更應當接受不斷的檢討,但是在這過程中受到保障。立法禁絕少數人的意見帶有損害自由的危險,很容易造成政府(或任何權威)虛僞的印象,破壞它維護正義的努力。回到懸掛五星旗的問題,我的想法因此是:要在法律上面特別立法肯定他們的自由屬於積極自由的做法,我認爲是不應該的。政府的責任應該限於保障他們的消極自由。
張懸五星旗的自由得到保護並不表示它是一個社會共同的理想。用積極自由的做法來張顯它的做法,反倒會造成強烈的「以禮殺人」的惡劣結果。歷史上,用積極自由的信念來推動專制或集權的例子很多:積極認同天皇,立法以天皇之心為心,以天皇之口慧為玉音,奉為天下之至理。這就是我上面說保障弱勢,而不該用積極自由的原則來為他們立法的原因。
當然,在實踐的層次上面有一個非常緊要的問題:警察有毆離擧紅星旗的人的權利或責任嗎?許多人非常不滿意那些人(例如張安樂)的行徑,覺得他們的心情或精神被紅旗隊伍的行徑侵凌了。那麽警察就必須設法把這個厭惡的心情在行動上面實現出來。既然無法可以據以毆離這些道德上被唾棄的人,那麽唯一的方法就是把社會對道德的内容做出系統的探索,加以界定,使它成爲主流的思想,而把紅旗思想打成需要保護其自由的末流。政府要從宣傳(也許這個字眼不太好,但是文化部最重要的功能就在於此)和教育(我們選一個政府目的就是要它能負責教育的工作,更甚於改善經濟)來實現選民的期待。如果做得不好,那麽選民就會在下一次的投票中揚棄這個政府。柯P一上臺,不就馬上更換警長,驅散101大樓前整天在那裡叫囂,喊共產黨口號,甚至於打人的流氓?非不能也,是不行也(順便罵一句柯P,你的問題是心中的自由一天數變,讓跟不上你的人們擧得你在侮辱他們的智慧)。
總之,只要不讓一個不為人接受的意識形態變成了大批人們共同認同的「自由」(就是積極的自由),政府的責任就應已完成。只須彰顯它需要保障它的話語自由(消極的自由),這就夠了。當然,紅旗群衆的資源來自何處?合不合法?這些是其他的問題。政府有必要努力去調查。
作者是國際知名研究中國史的學者。畢業於台南一中(1962),免試保送到成功大學攻讀電機,但重新參加大專聯招,以全國文組第一名考入臺灣大學歷史系(1964)。畢業後,到耶魯大學進研究所,攻讀近代西洋思想史和宋代教育及科舉史。1974年獲得博士學位,前往香港中文大學任教。1991年,轉往美國紐約市立大學任教,並出任大學研究院歷史博士課程指導教授。2008年提早退休,囘台服務,先後在臺灣大學、交通大學及清華大學擔任講座教授、創設人社研究中心、擔任人社學院院長等職。著有專書十數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