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十日,台灣大學舉行了本學年度的畢業典禮。這場畢業典禮最為特殊之處,在於因為校長遴選風波,新校長無法產生,由代理校長主持,成為臺大創校以來少有的沒有校長的畢業典禮。這場風波截至目前為止,教育部以當選人以及當選過程有若干重大瑕疵以及疑似違法情節為由,拒不聘任管中閔先生為台大校長。而台大校方一方面由代理校長為首的校方行政單位發表各種意見,彷彿教育部不聘任管中閔,就是明目張膽違反大學自主自治,做出各種包括訴願的法律動作,意圖逼迫教育部就範;另一方面,卻又呼天搶地,彷彿教育部不聘任管中閔為校長,台大校務難以為繼,整個台大即將分崩離析。
今年六月十日,台灣大學舉行了本學年度的畢業典禮。這場畢業典禮最為特殊之處,在於因為校長遴選風波,新校長無法產生,由代理校長主持,成為臺大創校以來少有的沒有校長的畢業典禮。圖片來源:台灣大學官網
這場由學術界發端,延燒至政壇乃至成為朝野政治攻防的鬧劇,究其實,問題出在台灣從無真正的「大學自治」。今天以教育部不聘任管中閔為由而控訴民進黨政府侵犯大學自治者,在過去他們身為當權者時,以及他們所支持的政治勢力過去數十年享有國會多數席次時,從來就未曾要在制度上建立真正的大學自主與自治。加上(至少本次)台灣大學校長遴選過程,明顯就是將校長遴選當作政經勢力在台大校園中勢力競逐的戰場,才會在整個校長遴選過程中,演出這麼多前後情節矛盾,荒唐可笑的劇情。
事實上不只在台大,就以近期為例,包括陽明大學、文化大學以及高雄醫學大學等校的校長遴選,都在過去幾個月造成一定程度的紛爭。誠然,依據《大學法》,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方法有所不同,但其問題之來源則有共通之處。然而,在此,為集中討論焦點,我僅以台大為例,討論整個事件若干值得檢討之處。
首先,在評斷整個事件之前要釐清的第一點是:從根本的遊戲規則來說,過去數十年國民黨佔國會多數席次時,從未真正想要在制度上建立一個真正讓大學完全自主的環境。在大學校長的遴選上,不管是最早的教育部選派,或者所謂的兩階段遴選、一階段遴選,教育部都享有大學校長的最終聘任權。
我們解讀《大學法》第九條的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條文設計非常清楚,不管是過去的兩階段,或是現在的一階段,最後掌握聘任權力的,依然是教育部。至少,教育部對於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來的校長人選,與各校遴選委員會共享聘任權力。
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校長的最終聘任權力的這個道理,就像依據憲法,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長提名,總統任命一樣,不能解釋為行政院長直接統領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而行政院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因此一旦行政院長經總統任命,部會首長的任命權就完全歸屬於行政院長一樣。事實上,不管是依據憲法法理,或者憲政運作的現實,部會首長的任命權限,是由總統與行政院長共同行使。倘若行政院長與總統對於特定部會首長人選有所不同,硬要在總統與行政院長之共同權力定出高下,以其中一人為準,則最終任命權歸屬於總統。拿同樣的道理來適用在《大學法》上,則我們可以清楚得知,國立大學係長得聘任權,最終還是歸屬於教育部。
我們看看本次台大校長聘任事件中,因為教育部不聘任管中閔,在挺管運動中擔任中堅份子的若干台大師生,不是過去長期打壓大學自主、大學自治、學生自治的教師,就是泛藍勢力政黨的活躍份子。今天這些人抗議的,正好是民進黨政府依據過去他們佔國會多數席次所訂下的遊戲規則而做的處置。過去數十年他們佔有國會多數,絲毫不覺得這制度有什麼問題,現在一旦在野,校長遴選過程出現道德瑕疵或違法嫌疑,加上他們意欲的當選人本身在擔任政務官時也有違法嫌疑,教育部行使他們當初賦予的權力,拒絕聘任,他們如喪考妣、呼天搶地,大加撻罰民進黨政府。如果這不是毫無是非的中二幼稚病,什麼是中二幼稚病?
其次,要評斷本次事件,第二個要釐清之處在於:任何的大學自治或大學自主,其憲政上之目的在於保障思想、言論、講學、研究等基本自由與人權。大學的自主或自治,並非要讓大學自外於國家的法律秩序,形成一個國家法律管不到,對之毫無置喙餘地,甚至國家還有義務要包庇大學內違法事由的治外法權。大學再怎樣享有自主、自治權限,也不能包庇校長遴選過程的不法,更不能包庇當選人的不法嫌疑。教育部以遴選過程以及當選人有違法嫌疑,要求台大重新遴選,台大自無理由也無權力,自己事主兼公親,自行判斷過程一切合法,當選人無違法情節而拒絕重新遴選。
第三,我們要認知到的是,台灣《大學法》對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有最起碼的規範。而台灣大學自身的遴選委員會產生辦法,則在委員產生過程與產生方式,都以最低標準甚至根本違法的方式產生。以這樣高度違法嫌疑而選出的委員會圈選校長,根本不是所謂的大學自治。這是標準的學術社群關起門來黑箱作業的權力分配遊戲。教育部當然有權力判定過程無效而要求重新改組遴選委員會,重新遴選校長。
在此,我們先不論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有校務會議代表直接選舉產生之部分委員,其民主正當性距離真正的大學自治所應有的規格還差之甚遠。單單以校友團體代表來說,其產生過程黑幕重重,竟然連台大校友會理事都不知道有這項選舉。喧騰一時的結果,我們知道是由校友總會理事長,前校長自稱僅憑幾通電話,就逕自決定校友總會代表名單。而名單的遞補順序,竟然也不是照著事後校務會議代表選舉得結果,而是由背後那一隻黑手逕自決定。看到這種遴選委員產生過程,再看看若干親藍媒體攻擊教育部「黑手」干擾大學自治、校長遴選云云,真不知這些親藍媒體人與教育從業人士,心中到底有無符合正常人的是非判斷標準?
第四,恐怕我們在喟嘆此次事件中,高舉「大學自治」大義名份的人士指鹿為馬的荒腔走板政治鬥爭之外,還要檢討的,就是長期以來一直處在各方拉鋸、各方妥協後,東拼西湊的大學自主、校長遴選之各種法規。如同許多專家、學者所言,所謂的遴選制度,主要是美制大學產生校長所遵行之制度。既然是遴選,就帶有一定的秘密色彩,由上而下,由遴選委員會發動,尋求人選,被遴選者極為可能直到被選上為止,都不知其被列入候選名單。這種制度主要著眼於信賴遴選委員會的專業眼光,信任他們能夠大公無私,以專業以及學校發展為考量,選出適當人選擔任校長。
另外一種校長產生方式,則是由公開競選產生,這一類的校長產生方法,則是由公開競選的途徑,由全校依照教師、研究人員、學生、行政人員依照一定比例而組成的委員會,加上若干校外委員,共同選舉產生。這一種大學校長產生的制度,以歐陸的大學採用者居多。比如說法國各大學校長,是由大學的行政諮議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既然是公開競選,加上大學皆為公立,大學之經費絕大多數來自於國家的預算,也就是來自於全體國民,因此,對於有權選出校長的行政諮議委員會,以及校長人選的民主正當性,都有相當的要求。
結果我們看看現行的《大學法》與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產生辦法,既有美國的遴選委員會,又有歐陸的公開選舉。要遴選又對於遴選委員的專業性毫無控管;要公開選舉又無對於遴選委員會的民主正當性的最低要求。結果就是美式與歐陸的兩種制度我們都要,卻沒拿到人家制度中的優點,兩種制度的缺點卻在我們這裡發揚光大。
稍微對台灣公立大學自治、校長選舉現況有點了解的人都知道,許多公立大學校長的選舉,幾乎就是校園內派系的動員作戰。有志於校園公共事務、有志於校園公職者,從上而下又從下而上,結成派系,團結力量大,大家一起來競逐校園資源、分配資源。當上教授的想選系主任、所長,當上系主任、所長的想選院長,當上院長的想選校長者,都不能自外於派系運作。
除了校內公職,甚至還有青雲之志者,來回轉戰於校園公職與中央、地方政府公職之間。這之間,校園外選舉所用到的動員技術,幾乎都會在校園內用到,唯一沒被眾多競逐者考量的,就是一套合於民主國家民主原則的校園公職產生辦法。本次台大校長的遴選,我們就充分見識到這種精神的展現。和許多公立大學又有點不同的是,因為台大的動見觀瞻,也因為台大享有最多的國家資源,更因為台大的政治高度,因此這種派系動員又與校園外的政治勢力高度相關。
對那些心中本來豪無真正大學自治理念的人來說,反正《大學法》只規定遴選委員會要有多少比例,於是校友總會會長僅憑幾通電話就可以私自決定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反正《大學法》規定遴選委員會圈選校長,所以校長遴選過程是否有該利益迴避而未利益迴避者,當選人是否違法,一切都不重要。重點是我們要的人當選就好。教育部膽敢不照我們的意思聘任,則一頂一頂的大帽子就扣到教育部頭上,鳴鼓擊之,甚至要以此讓民進黨政府垮台。甚至還有國台辦湊一腳,幫當選人管中閔背書,以中國國務院機關名義,幫他背書說他毫無違背台灣法令之處!!
台灣從八零年代末,大學校園興起一股改革《大學法》,爭取大學自主、教授治校、學生自治的潮流。幾十年來的演變,跟很多制度改革如憲政改革一樣,我們的《大學法》改革,始終沒百分之百真正讓大學自主、自治。許多制度如大學校長的產生,想要擷取美國與歐陸大學雙方的優點,運作起來卻展現了雙方的缺點。
甚至,在本次台大校長遴選事件,還一度從教育從業人員的操守,升級到是否違法兼職兼課,是否違法到中國的問題,再進一步兩度由中國國務院所屬機關幫管中閔開記者會背書,上升到對中國問題的層次。親藍媒體則連結北農人事爭議等等,進行政治攻防。值此大戰方酣之時,且讓我們拭目以待,看看台大從一場沒有校長的畢業典禮之後,要如何維持長期代理校長主持校務的局面。
作者為台大社會系學士,台大法研所碩士,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在巴黎歷經一段極為漫長、崎嶇之學術奧德賽式的旅程,對於憲政體制學說,特別是半總統制,先右後左,最後再從右等不同角度深入解析,希望能為台灣的憲政體制健全化,為彰顯台灣的民主力量,為保障台灣人民之尊嚴與基本權利,盡一點小小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