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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田

【書摘】《為何不平等至關重要》




第七章 平等、自由與強制


在反對追求平等的理由中,一個很常見的說法是,推動平等會對個人自由造成不可接受的干預。諾齊克便曾以籃球明星威爾特.張伯倫(Wilt Chamberlain)為例,生動的對平等提出反駁,而海耶克等人也一再提起這個例子。但自由的價值同樣可以當作論據,用來主張要讓社會更平等。正如我在第一章說的,反對經濟不平等的理由之一,是它導致某些人對其他人的生活擁有過大的控制權。因此,在平等的論戰中,雙方都可以訴諸某一種個人意義上的自由(freedom)或政治權利上的自由(liberty)。本章的目的,是藉由檢視後者這種自由的種種爭議,以及我們在乎自由的各種理由,來釐清這場論戰。


干預一個人的個人自由,意指阻止他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因此,幾乎在所有定義中,人們似乎都有初步(prima facie)的理由反對自由遭到干預。這可能正是為什麼我們干預一個人的自由時需要特殊的合理理由,反之若不會干預自由的話,則不需要。如果我們對某個政策唯一所知的,是它牽涉到干預某人的自由,我們就有顯而易見的理由反對這項政策。為了合理化此政策,必須證明這個明顯的理由實際上並不適用,否則其他人可能會基於另外的考量否決。


然而,自由並沒有因此而顯得獨特。如果我們知道執行一項政策,會致使某些人變得非常窮,而且有另一項政策可以讓他們不那麼窮,那我們當然有理由反對這個政策;除非支持者能證明這個理由不適用,否則政策會被否決。但即便這層需要並不是干預自由所獨有的,似乎也點出了自由和平等的的迥異之處。如我在第一章說過的,我們似乎沒有什麼理由要在乎平等本身──在乎人們擁有的東西之間存在差異;相較之下,不如在乎給弱勢更多資源之類的事。平等或許如同諾齊克所言,是毫無意義的模式,或者人們會在乎,只是出於嫉妒。


本書最重要的主題之一是,雖然我們未必有什麼顯而易見的理由反對不平等,但在許多情況下,仍然存在著反對不平等的好理由,只是我們需要探究這些不同的理由。同樣地,說到自由,也有很多因素會導致一個人無法做自己想做的事,而我們也有不同的理由去反對這種事。想要了解自由和平等之間可能的衝突之處,需要先了解每一種衝突產生的原因。


我之所以無法做自己想做的事,可能是因為缺少必要資源,某些個體或機構提供的必要資源,而且他們甚或刻意阻止我得這些資源。我有可能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工作,因為我欠缺必要的教育,而我無法接受這些教育是因為我付不起學費。同樣地,我有可能不能去想去的地方,因為我沒有車,而且我沒錢買車或租車。


海耶克會說,在這類例子裡,我都不缺自由,而是缺乏我想要去做的權力(power)。他認為,視自由和這種權力為同一件事,會忽略自由的核心概念,因為在這些例子中,我的自由總是隨著財富而增減。而海耶克主張,除非有人對我做出人身限制或強制(coercion),阻止我做自己想做的事,否則的話,我的自由不會受到干預。他說,「一個人身處的環境或處境被另一個人控制,而他為了避免更嚴重的不幸,被迫不遵從自己的計畫,反而服務他人的目標」,唯有此時,我的自由才算是被干預了。


自由和權力之間的區別,在海耶克為他支持的立場所提出的辯護中至關重要。保障基本收入可提升很多窮人的權力,他們得以做自己有理由去做的事。而如果保障基本收入算是提升窮人的自由,那麼提升的程度需要跟上、甚至超過稅收對自由的干預,畢竟這項政策需要稅收來支持;海耶克拒絕這個看法。就他的觀點,稅收干預自由,而保障收入無法增加自由,只能讓人有更多權力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


海耶克說得沒錯。至少在很多牽涉到強制的情況中,都存在某些我們應該反對的要素,但在一個人因為欠缺手段而無法得其所欲的情況裡,並沒有直接出現這些要素。以我適才舉的例子來說,並不是因為有人為了要我依他的「計畫」行事,而以處罰來對我施加壓力,致使我無法接受教育或前往想去的地方。


但是在這些例子裡,我無法做自己想做的事,確實是強制性的。我沒有錢,所以我無法做自己想做的事,因為要做這些事得先擁有或使用的資源,是屬於另一個人的財產;除非我用錢跟他進行交易(exchange),不然他會禁止我得到或使用他的財產。我沒辦法取到一輛車,因為每輛車都屬於某個人。法律禁止我沒有得到擁有者的允許便使用這些車,而如果我用了則會遭到處罰。所以,如果沒有錢,我就沒有能力得到我想要的,是因為財產權的存在,而財產權正是由強制力所支持的。這麼一來,以海耶克的話來說的話,只要我的財富變多了,我會有更多權力去做自己想做的事。


羅伯.黑爾(Robert Hale)很久以前曾強調過,這種「背景強制」(background coercion)的重要性。可惜,他接下來的解釋可沒那麼有道理。他認為,如果有一方同意某個安排,只是基於另一方的堅持,那麼前者就是被強制同意的。以我之前舉的例子來說,如果我把本來要買食物的錢用來租車,以便出席一份工作的面試,黑爾會說,我是被強制付這筆錢的。但他又很快補充道,這並不代表在此情況下,租車商這麼做是不被允許的,也不代表我跟他們之間是非自願的無效契約。他認為,一件事有沒有牽涉到這種強制及其對錯,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然而,要是把每一件對彼此有利的對價(quid pro quo)交易都說成是強制,確實像是扭曲了我們一般說的「強制」,或許甚至耗損了這個概念的力道。


然而,海耶克對自由和權力的區分真正值得注意之處,並不在於他區分了強制和其他防止人們為所欲為的限制,而是在於他區分了兩個反對讓人因為某些因素無法為所欲為的理由,至於這些因素是否構成強制並不重要。首先,人們有理由反對某個有價值的選項,原因在於這些因素變得無法取得,或是必須付出巨大代價或風險才能取得。這個理由的力道完全取決於人們想要這個選項的理由力道有多強。但仍有另外一種理由,可以用來反對人們陷入他人控制、屈服於他人意志的處境,一如海耶克所描述的處境。反對這種處境的理由相當多樣,不只取決於那些變得難以取得的選項到底多有價值之外,還有其他眾多因素,而我在以下提出其中三個因素:


第一個能決定我們多有理由反對屈服於他人意志的因素,是我們和控制者之間的關係。相較於陌生人或宿敵,被家庭成員或所愛之人控制,可能會比較不令人反對(但在某些情形下或許會更應該反對)。


第二個能決定我們多有理由反對受他人控制的因素,在於控制者有多少權限(discretion)能決定我們該做什麼。正如海耶克的觀察,如果法律能夠規範控制者可以強制我們做什麼,那就比較不需要反對。原因之一可能是法律會使干預變得容易預測,我們得以提早計畫如何應對。但除此之外,這其中也有人的因素存在:一種情況是控制者只能根據法律下令(而且要有理由),無法選擇要不要遵從,也不能改變法律;而在另一種狀況下,控制者可以隨心所欲命令我們做任何事。在這兩種不同的關係之間,後者顯然比較應該反對,因為控制者可以用難以接受的方式,任憑己意決定我們的命運。


第三個決定我們多有理由反對被他人控制的因素,則是生活中的哪個面向會被控制。由別人決定自己做事有哪些限制,像是房子可以蓋得離土地邊界多近,或由別人指示自己該怎麼過生活,比如和誰結婚。後者顯然更糟,原因之一在於,選擇伴侶這類的多數個人抉擇,如果是由別人決定,或是在他人強烈影響之下決定的話,無論影響的方式是威脅或是用金錢或職務收買(offer),這件事的意義都會改變,而且通常會被破壞。重點是,有些選擇只能依據自己的理由,而且是特定類型的理由(如不能是為了金錢利益)來決定。


所以海耶克推斷而出的區隔,不只是區分了強制和其他限制一個人能否得其所欲的方式。唯有思考我此時正在試圖區分的這兩種理由,才能理解強制有什麼可反對之處,以及判斷什麼時候仍然可以讓強制變得合理,也才看得出來海耶克所說的。


在多數情形下,這兩種理由都可以用來反對強制。強制通常包含威脅──「做A,否則的話,我就做B!」而對被威脅的人來說,B才是他有好理由不想要的事。他可以用前述的第一種理由來反對這種威脅,因為這消除拒絕做A又不會遭受威脅中懲罰的選項,以致他做選擇的情境變得更糟。此外,另一個應該反對威脅的原因是,他如果遵從威脅,免不了陷入他人的控制之中。至於收買,只要可以改善當事人做選擇的情境,並因此不適用第一種反對理由,通常也不會被當成是強制。


但在第二種理由下,收買也是應該反對的。比如,你有錢的舅舅願意買輛車給你,前提是你要放棄立刻結婚的打算。你依舊可以選擇結婚而不要那輛車,而且你還多了一個選項是,先拿到車,之後再結婚。舅舅的收買看起來並沒有讓你的選項變差,或許甚至更好了。(雖然放棄一輛你可能需要的車子,也許使得現在結婚這件人生大事發生什麼改變。)然而,由於舅舅嘗試控制的是你現在要不要結婚,這個例子因而看起來有了強制的意味。因為這是那種你會有強烈理由想要不受他人的控制或影響,自行決定的事情。


一個強制性的威脅(或者該說是「強制性」的收買)是否可以容許,至少需要考量以下幾個因素:(一)被排除的選項有多少價值,或是因此變得多難取得或缺乏吸引力,以及一個人是否有權利(entitlement)做選擇;(二)如果不接受要求,一個人的損失會有多大;(三)威脅者是否有權力阻止你做這件事;(四)接受要求代表受到對方以這種方式控制。


先舉個最標準的例子:有個搶匪拿槍指著你說:「要錢要命!」在這當下,你有理由保住錢,有也理由保住命。此外,這裡也有個和強制無關的問題,亦即你有權(entitle)保住你的錢,而搶匪無權(right)殺害你。我想這就足以認為搶匪的行為不可容許了。而且你也有理由反對受到搶匪控制。這種要求根本是羞辱。而在其他情況下,這種理由又相形重要了。


我們再以裁員為例,雇主有很好的經濟理由減少他雇用的勞動力,這時他告訴一個員工,只要跟他發生性關係就不會被開除。在這個例子中,該員工無權(entitle)繼續工作,但雇主有權(right)開除她(這個強制本身能不能容許,是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另一個議題)。這名雇主所為不可容許的原因是,他以開除員工的權利,強迫她遵從他的計畫;而這個計畫牽涉到對個人來說相當重要的選擇,因而特別應該反對。我們可以從這裡得到結論:即便為了經濟效率或其他的理由,雇主必然有權能決定員工的去留,但如果他們像前述那樣以這份權力威脅或勒索員工和準員工,也是不可容許的。


接著我們來思考刑法中的強制。刑法會有合不合理的問題,是因為它施加的懲罰都牽涉到非常嚴重的損失──諸如受到監禁、失去財產,甚至失去生命,而這些都是一般情形下人們有權(entitle)不受其害的事情。儘管如此,許多刑法看起來都很合理,因為這些法律會制裁謀殺、持械搶劫等人們有好理由不想涉入的行為,由此保護每個人不受其害。至於受制於這些法律意味著被他人控制,這件事看起來反而不是什麼關鍵因素。


在諸多人們有理由反對法律的例子中,如反對環境法規、土地使用區劃(zoning code)、職業安全健康規範,以及近日的稅法等例子中,反對的理由主要都是基於這些法律排除的機會有何價值,而不是遵守這些法律會受其他主體所控制。後者這種理由比較常用來反對針對個人行為的規範,如防制吸毒或要求騎機車戴安全帽的法律。面對這些規範,人們除了會失去某種機會,也有理由對於「被人指教該怎麼過生活」覺得反感。就算他並不重視這種機會──如從來沒想過騎機車不戴安全帽──也可能同樣有理由產生這種不滿。


任何行動或政策只要屬於「將沒人想要的結果加諸於某個行動方案(course of action),以阻止某人這麼做」這種廣義上的強制,很可能會受到前述討論中這兩種初步的反對。一項行動或政策是否可以容許,我們需要考慮兩件事,第一件,是有哪些人們不想接受這種要求的理由,是可以歸入這兩種初步反對的理由;第二件是有什麼理由可以允許控制者做出這種要求。我要說的是,在這麼廣泛的意義下,諸如期望能更有辦法獲取某個機會(亦即想要海耶克所說的權力)、反對被其他人所控制等理由,都可以用來反對強制性的要求。


有了這些自由和強制的概念為背景,我們便可以轉而討論「自由」和「促進平等」之間的衝突了。促進平等的方式之一,是靠稅制重新分配(redistributive taxation),亦即拿某些人的資源做為提供其他人福利的資源。而另一種促進平等,或者說防範不平等的方式,則是所謂的「預先分配」(predistribution),依法律和政策決定個人的稅前收入。如羅爾斯的差異原則,便是企圖用來解決經濟制度中「造成稅前收入和財富不平等」的面向。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是個好例子。如果迪士尼和默克藥廠(Merck)握有專利和版權的時間沒那麼久,這些股東也不會這麼有錢。如果智慧財產權的效期短一點,造成的不平等照理說會少一點。我之後會繼續討論到,為何預先分配是更為根本的問題。但既然靠稅制重新分配比較受人關注,我就先來談談這部分。


稅收可能是干預自由最典型例子了。不想被罰錢或進監獄,就要交出部分收入做為稅金這件事,迫使我們更不容易做到原本可以用那筆稅金去做的事。而且,繳稅常常也牽涉到服務他人的目標,而非自己的目標──這筆錢可能用在我們根本不認同的戰爭、提供福利給我們認為不符合資格的人、資助我們覺得浪費錢的體育館或博物館等計畫。被法律要求付自己的房租,或是償還自己積欠的債務,都不會這麼令人反對,因為這些債務是我們為了追求目標而自願承擔的,並非受他人的意志所迫。


有人會說,只要稅金是經由正當的政治和法律秩序所徵收,而且這套秩序也批准用稅金支付前述支出,那麼我們依然欠這套秩序一筆稅金。因此,繳稅猶如還債,這是一筆我們必須放棄,而非有權保有並任意使用的錢。這個回應方式可以說是丐題(question begging),把結論藏在問題裡,因為它預設了稅收法律具有正當性,但這點正是問題的重心。不過,宣稱我們有資格保有自己的稅前收入,同樣是預設了我們賺取收入時,身處的這個政治與法律架構具有正當性。稅收法律是這個架構的一部分,它和其他部分有相同的法律基礎,當中也包括規定了財產權的法律。所以,因為稅收拿走了在這套法律架構下屬於某個人的東西,而宣稱稅收不具正當性,這是說不通的。


因此,要了解有哪些理由可以反對靠稅收重新分配,最好的方法並不是認為,錢是人們靠自己賺來的,而受所處法律制度保障的稅前收入,有一部分被這種稅收奪走了,所以我們應該反對。而是因為一套允許靠稅收重新分配的法律與政治制度,本身就不公不義(同時人們在此制度賺來的稅前收入,也因此染上了某些道德汙點。)


然而,任何稍顯煞有其事的觀點都會允許某種形式的稅收。比如說,假設有些觀點認為把稅金用在執法和國防上(也只用在這些上)是正當的。從這種觀點看來,如果法律只要求人們為此繳稅,違者處以罰金或徒刑等處罰的話,就不會被看作是應該反對的干預個人自由。這類法律會是強制性的,會藉由減少可支配收入,縮減個人追求目標的手段,然而,法律也可能以其他方式增加個人收入,以保障這類稅收得以實現。




作者為著名哲學家,哈佛大學講座教授,專攻倫理學與政治哲學。他拓展了盧梭、康德與羅爾斯的契約理論;也是繼羅爾斯之後,當代道德契約主義代表人物。曾任哈佛大學哲學系主任。與湯瑪斯•內格爾一同創辦了享譽全球的哲學刊物《哲學與公共事務》。著有《我們彼此負有什麼義務》、《寬容之難》、《道德之維》等書。

 

書名:《為何不平等至關重要》

作者:托馬斯.斯坎倫(T. M. Scanlon)

出版社:麥田

出版時間:202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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