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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

生育自主權的危機


圖片來源:美聯社/達志影像



作為人類生育唯一管道的母體,被迫承載孕育下一代責任的女性,在爭取生育的自主權上必然格外艱辛。


生育的自主權可以從積極和消極方面來討論,積極的層面例如使用新興的人工生殖技術來協助生育、有條件開放代孕的可能,消極的層面則包括終止妊娠的自主、使用藥物或醫療進行人工流產。當代雖然科學和醫學發達快速,但對生育的自主權而言,利弊均有之。


利者比如新的檢驗技術可以早期發現胎兒的異常,讓母親得以早做決定,又比如改善過往的人工流產手術、使之更為安全低風險,以及RU486等口服墮胎藥的發明,讓早期人工流產可藉由藥物而不需進行入侵性的手術即可達成,均有助於生育自主權的行使。


但科技發達對生育自主權造成的負面影響亦有之,當過往產檢技術未進步時,並無所謂3D或4D影像,陰道超音波和聽診儀器的發達,也使得外界得以更早就聽到胎兒的心跳。與1970年代相較,胎兒在母體內被觀測的可能性提高太多,胎兒的「人化」會造成母親要行使人工流產的更大壓力,也提高反墮胎團體不斷試圖限縮生育自主權的正當化誘因。生育自主權在科技時代,首先就面臨許多正向與負面的拉鋸。


生育的自主權所面臨的第二個挑戰是對民主制度具殺傷力的民粹主義的興起,民粹主義往往一分為二,凡菁英者皆不可取,凡己身才有「人民的代表性」,強調直接民主,對問題往往簡化並提出各種煽動性、荒謬、歧視的主張或語言,貶抑多元主義、排他且打壓公民權益,傷害民主社會追求文化多元和公共理性(可參見〈民粹主義—民主的現代迷航〉一文)。這樣的潮流滲透於各種壓迫女性的父權高壓行動中,結合保守勢力,對女權保護造成反挫與壓制。


以臺灣而言,最典型的就是於2019年和2020年兩度叩關公投的「八週法案」以及「限縮人工流產要件」提案。前者主張「胚胎/胎兒即屬人」、「人工流產等於殺人」,要求修改《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只要八週以上的人工流產行為均應受墮胎罪處罰;後者則是在前者被中選會駁回之後,再度捲土重來,主張我國《優生保健法》應增訂強制諮商制度,並加上六日思考期間,若未符合這些要件,應為墮胎罪處罰範圍。


雖然上開這些主張,在許多女性主義、法學專家與醫療專業者的努力下,最後均未付諸公投,但是其訴求「少子化應珍惜生命」、「胎兒也有活下來的權利」、「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等口號,極具煽動力,尤其在結合宗教與保守勢力後,有選舉操作、獲得某些選民支持的利多,未來依然有可能結合其他訴求再度被提出,造成我國女性生育自主權的重大威脅。


無獨有偶,美國婦女生育的自主權也面臨空前危機。美國雖然早在1970年即有Roe v. Wade, 410 U.S. 113(1973)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後又經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505 U.S. 833(1992)的調整,確立了幾個標準:第一、以胎兒脫離母體得否存活,作為州政府介入人工流產行為時點和手段的區分標準,在胎兒脫離母體得以存活時,則州政府的管制具有保護潛在的人民的正當化基礎,此時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州政府可以限制或禁止人工流產。


反之,在胎兒脫離母體尚無法存活之前,州政府雖可基於母胎之健康和胎兒之發展來做一些規範,但不得對母親造成不當負擔(undue burden)。第二、所謂不當負擔的標準和操作,指的是:當州法規對懷孕婦女進行人工流產的限制造成不當負擔時,州政府必須證明此種管制具有重大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始得為之,但如果非屬不當負擔,則州政府僅需證明該管制措施具有合理關連性(rational basis),至於何謂不當負擔,必須由法院來審酌規範的目的、手段、所保護的主要利益和造成的影響等因素作為判斷。


這樣的標準看似提供了婦女人工流產權益的保護,但近年來的發展卻讓人權學者大為憂心。因為反墮胎團體已經深刻認知到:要直接挑戰生育自主權的合憲性,難度極高,於是轉而「以地方包圍中央」,推展所謂的TRAP LAWS─the targeted regulation of abortion providers─也就是針對提供人工流產的醫療院所給予各種限制,來增加婦女實施人工流產的困難度,藉以達到實質上架空生育自主權的目的。


這些TRAP LAWS五花八門,例如要求服藥墮胎的女性必須在醫師的監督下才能為之,由於兩次服藥時間可能間隔24到48小時,如此便增加了醫院和婦女的時間和費用等成本,又比如立法提高人工流產手術和診所的軟體硬體標準,走廊、空間、人員的證照、附近醫院要願意收治人工流產的轉診住院的病患,甚至有要求人工流產的診所不得在公家、學校或住宅區一定距離內。


雖然美國聯邦法院在今年的June Medical Services, LLC v. Russo一案中,重申2016年在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136 S.Ct. 2292(2016)中的結論,認為州法要求實施人工流產的診所需在30英里內有其他州政府委辦的醫院願意收治轉診病患、給予住院特許權(admission privilege),已經造成了懷孕婦女的不當負擔,屬於違憲,然而類此規範層出不窮,導致從2011年到2016年間,因為這些不斷增加的困難度,得實施人工流產的診所總計被迫關閉達162間之多


整個密蘇里州在2019年,竟僅剩下一間可提供人工流產的醫療診所,加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女權鬥士金斯伯格大法官,在今年九月不幸逝世,保守派大法官人數在法院中取得壓倒性的勝利,美國婦女的生育自主權如今面臨的艱難處境,可想而知。


少子化造成勞動力銳減、高齡化社會提早來臨,但是生育意願的低落無法以限制生育自主權來達成,性別友善環境、給予婦女更多支持,才是提高生育率的唯一方法,如果國家未能理解女性生育養育之艱辛,竟放任父權壓迫結合民粹操作,只會造成女性生育意願更加低落的反效果。


我國雖然有《優生保健法》作為墮胎罪的阻卻違法事由,但各種勢力虎視耽耽,從未曾稍減意圖限縮甚至禁止人工流產的可能,如果女性未能挺身捍衛自己的權益,美國目前法律與現實落差的困境,就是我們未來可能的命運。未來這一兩年,將會是生育自主權面臨重大轉折的時刻,願人權的守護者一起來關注,因為所有已經得到的權利,如不好好保護,要流失恐怕也是轉眼瞬間。




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法所教授,中選會兩次生育自主權相關公投案的專家意見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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