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18)日宣布,駁回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發執照、不予換照。關於此案為「換照」,而非「撤照」,更非「關台」的論述,已有許多討論。獨立機關做出此處分,NCC 也已於昨日下午2點在記者會上說明理由,針對此案的合理性可以針對「七個小矮人」(韓國瑜的用詞)的具體說法去討論。
圖片來源: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
八年前的2012年,同樣在11月下旬,當時曾有一群學生在晚上下著雨、只有不到15度的氣溫下,在行政院前跨夜集會,要求時任行政院長陳沖出來面對。當時的爭議,是針對「壹傳媒交易案」。在當年的更早一點,2012年7月,NCC針對「旺中併購中嘉案」宣布「有條件通過」(後於2013年2月,中天未滿足相關條件,因而不予通過。)則點燃後續這一連串的學生運動,甚至間接催生了2014年的太陽花運動。
這場愛恨糾葛橫跨八年。當年還在讀大學的人,現在都已經接近30歲。印象中,當時有一張香港的「比報」照片(下圖)廣為流傳。此圖欲呈現的意義是:一旦媒體被少數人把持,即便架上看似有多家媒體,但實際上可能也只剩下一種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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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當年對比台灣與香港的這張圖,再對比台港兩地後來歷經各自不一樣的八年,令人唏噓:台灣經歷2014年太陽花運動、2016年民進黨第一次完全執政、2018年「韓流」在中天加持下竄起後又消風、2020年台灣以防疫成就得到國際支持;香港則是經歷了雨傘革命、泛民主派參選議員成功當選又被DQ甚至逃亡海外、從有名到無名的抗爭者被捕入獄、反送中運動在街頭持續超過半年還有人失去生命、2020年卻又迎來港版《國安法》。
對比港台兩地、對比八年前後
對比兩地的發展,2020 年的台灣似乎更有「希望感」。(這樣的說法,可能對香港的朋友很不好意思。)但若回到 2012 年、馬英九才剛連任成功的時空背景,關注此議題的人,態度絕非像八年後的今天樂觀。自旺中集團蔡衍明於 2008 年開始,陸續買下中國時報、中視、中天後,又打算收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甚至在隨後的壹傳媒交易案出現在買方名單之列。
當時的網路媒體不如現在發達,傳統媒體仍是台灣閱聽眾的主要資訊來源,Netflix根本還沒進入台灣,也只有極少數的社會議題Facebook粉絲頁、YouTuber一詞可能根本沒人聽過,且在市場屬寡占結構的有線電視系統台對於頻道上下架有極大的影響力。從事後看,旺中集團沒有買成中嘉系統、也沒有入主壹傳媒,但旺中以這樣的「實力」,就能在2018年的地方選舉中造出「韓流」。回顧這樣的事實,令人不寒而慄,更別提「如果當時旺中成功買下……」。
NCC 這次否准換照的主要理由,並非政治立場,而是中天新聞台不符新聞專業。例如筆者前文〈要做媒體還是當神棍?NCC 幫中天選一個吧!〉中整理的過去六年中天遭罰紀錄,多數理由皆為「違反事實查證原則」;NCC 也表示,不給換照的主因之一是蔡衍明介入新聞製播,前立委黃國昌也曾公開蔡衍明在微信群組中指導新聞方向的證據。即便我們都清楚,NCC 的這個決定能獲得社會支持的原因,除了「新聞專業」方面的標準,可能更多是「政治立場」。
台灣面對的政經情勢有其特殊性,講白一點就是有個想要侵犯台灣主權的中國在隔壁,因此在實務上,很難以「理論上,民主國家應該怎麼做」作為討論的基礎。然而,在社會議題的現實討論中,如果起手就先承認了這個特殊性,固然符合政治現實,但又容易直接流於國家認同的選擇,而無法針對個別議題的細節進行討論,例如最經典的議題便是中配與中生的健保。
至今仍無一套完善的媒體環境法規
上述的困境,若放到媒體管制政策的脈絡中,便是八年前這場運動的「未竟之業」。在 2012 年的「反媒體壟斷」運動後期,除了針對個案與相關主管機關的訴求,還新增了政策與法制面的訴求,即是制定《反媒體壟斷法》。這部法律後續逐漸演變成《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以及NCC的《匯流五法》草案,還有近期的《數位通訊傳播法》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但截至目前都尚在草案狀態、或是立法院的某個審議階段,未有一套能跟上媒體/網路/數位平台/通訊軟體生態的「根本大法」。
也正是因此,以近期被「處理」的愛奇藝為例:主管機關必須一方面基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拒絕愛奇藝在台灣落地,因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業務,不是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經營的項目;另一方面,針對愛奇藝當年以「代理」方式繞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作法,經濟部則是在今年8月新公布一份「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但此項目表僅包含一項「代理或經銷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及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
受影響的愛奇藝固然會認為執政黨是針對個案而來,但是如前所述,在尚未制定一部更完善的基本大法之前,且容易引起爭議的又通常是與統獨、中資有關的公司,主管機關便只能以這種疊床架屋的方式「應急」。
單純訴求「更完善的媒體環境政策規範」很容易,然而,就如同在近期某一場OTT專法的公聽會上,光是各家業者(例如 Netflix、Catchplay等等)是否願意揭露自家訂戶數量,以此作為市佔率的計算基礎,就有得吵,甚至還吵到「那YouTube為何不用放在同個天秤一起衡量?」這樣的質疑並非完全沒道理,但從商業考量、通路/媒介樣態碎片及多元化、甚至到平台跨國化等議題,要如何制定出一套全面且具可行性的遊戲規則,確實沒這麼容易。
作者為政治路上的獨派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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