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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榮欽

【書評】美國共和黨怎回事?──談《通往自由之路》與《美國金權》

書名:《通往自由之路:美國共和黨的理想、墮落,及其如何被保守主義意識形態綁架?》

作者:海瑟‧理察遜(Heather Cox Richardson)

出版社:八旗

出版時間:2020/7/8


書名:《美國金權》

作者:珍‧梅爾(Jane Mayer)

出版社:光現出版

出版時間:2018/9/27


通往自由之路》是從林肯開始談共和黨與美國政策的關聯和改變,《美國金權》則是以寇氏兄弟為主,談到這些外人鮮少知曉的大企業家,如何影響美國的政策,尤其是茶黨運動。


換句話說,《通往自由之路》是具有歷史縱深的古典,而《美國金權》則是盤根錯節的現代,其中貫穿兩者的共同點不僅在於共和黨(大眾通常忽略的是,無論你如何看待川普,川普是當代唯一成功擺脫寇氏兄弟影響力的美國共和黨總統),而且也在企業與國家、政黨或是政府之間的關係。


如果對美國的經濟思想與企業理論有所理解,仔細閱讀這兩本書,會得到一個罕見而重要的基本原則,我將之稱為「企業不是人原則」。所謂的「企業不是人原則」類似於小羅斯福總統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該法案在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之間設立防火牆,金融業者的遊說鬆綁,與2008年的全球金融風暴有關;同樣的,「企業不是人」原則要求辨明企業與個人的分別,其重要性甚至更甚於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我認為美國立法者應該對此進行系統化的研究。


《通往自由之路》


林肯遇刺之後,民主黨副總統強生繼位,企圖改變林肯遺留的所有制度設計與政治遺產,因此共和黨開始反制總統。在經歷民權法案與強生的鬥爭之後,共和黨人終於使出殺手鐧:提出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這條修正案成為日後美國眾多訴訟的基礎,對美國的影響力無遠弗屆,宛如「二次制憲」。


例如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表示:「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確立了美國公民的定義以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當時是共和黨極為激進的主張,恰與民主黨的強生的主張背道而馳。


為什麼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最後不僅改變了共和黨,也重新定義了美國政黨與企業的關係?


「一八八〇年代中期,共和黨把他們反對政府捍衛工人利益的主張,訂入國家基本法令。羅斯科‧康克林在任性地辭職、自毀政治前途之後,他轉行替大企業打官司。在一八八二年『聖馬泰縣訴南太平洋鐵路』(San Mateo County v. Southern Pacific Railroad)一案中,他根據自己擔任國會議員期間參與起草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親身經驗,堅稱國會在擬訂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時,不僅立意要保護個人,也要保護企業。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八八二年沒有對康克林瘋狂的主張有明白的評論,但是四年後,它宣布康克林的理論的確成立。如此一來,企業受到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保護的原則,大大局限了政府對企業可能施加的監管。」


換句話說,將企業視為與個人一樣,都是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保護對象,在民權思想下,政府對於企業不得有過多的干預與管制,從此根本地改變了美國政客與企業家的關係,為大企業與政黨合作開了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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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老羅斯福總統同樣諷刺地以副總統繼位後,才在思想上挑戰這個想法:

「(老)羅斯福闡明新世代的觀點:他主張政府要能服務強大的、年輕的國家之需要。羅斯福的政治原則明明白白源自林肯一八五九年在密爾瓦基發表的那篇演講,當時林肯駁斥工人將成為社會永久的「泥基底」的觀點。羅斯福堅稱,林肯認為財產權十分神聖,但是沒有人的權利來得重要。羅斯福說,他『支持人、也支持財富;但兩者若有衝突,人勝過財富。』在林肯的時代,這個原則適用到奴隸制度;到了二十世紀初,它適用於富有的企業,也適用於強大的工會:前者欺負他們的勞工,後者則企圖將其意志強迫個人接受。」


於是年輕的共和黨人重新包裝林肯的思想以處理工業時代的危機,重新界定了美國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概念,認為保護自由主義的世界觀,需要強大的聯邦政府管制企業和社會福利,而非十九世紀共和黨人所提倡的「自由放任」政府。


這個想法後來由民主黨的小羅斯福在經濟大蕭條時期繼承,以財政政策對抗經濟蕭條,進行了一連串的社會與經濟改革,例如「新政」創立了當時美國最大的國有企業田納西河谷管理局(TVA),並構建了社會安全體系,通過華格納法案(Wagner Act),使得工會人數大為上升,增加工人與大企業的談判力量。新政還包括一連串影響深遠的金融改革,例如建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和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在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之間設立防火牆等等,為日後金融市場的發展奠立基礎。這個想法之後結合凱因斯主義,成為戰後西方國家的主流觀念,直到石油危機後,雷根的新自由主義才取代這個說法。


《美國金權》


《美國金權》探討的是美國實業家如何影響當代共和黨的政治發展。為什麼寇氏兄弟得以以平民身份對美國政策發揮無遠弗屆的影響力?


一九七四年水門事件後,美國國會通過的聯邦選舉法(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 of 1974)詳細規範政治獻金的額度與揭露要件,以及競選金額的上限,並允許企業成立政治行動委員會,在財務分離且公開透明的原則下對政黨或個別競選人提供政治獻金,企業因此得以正式以組織方式透過政治獻金影響政治。


而且聯邦選舉委員會為了強化地方選舉的政黨角色,在一九七八年與一九七九年允許個人與團體對政黨無限度捐款,以用來支持非聯邦層次的選舉(如州長),企業得以透過這種被稱為軟錢(soft money)的方式大幅增加對地方選舉的影響力,直到二○○二年的聯邦選舉法修正案,才對軟錢的上限加以限制。


一九七○年代的寇氏兄弟開始介入政治時,正是在這種環境下,得以夠透過金錢影響政治發展。不過美國保守派的富商始終沒有放棄對企業政治獻金限制的遊說,例如創辦安麗的狄維士家族,多年來一直尋求解除這個限制。


直到二○一○年最高法院在歷史性的聯合公民訴訟案中,以言論自由為名,推翻了企業政治獻金的上限規定,企業富豪得以長驅直入介入各種選舉,寇氏兄弟也因此展開了其無與倫比的影響力,僅僅二○一○年一場募款活動,就結合理念相同的富商募得九億美元,幾乎可與民主黨與共和黨的競選團隊三足鼎立。


換句話說,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將企業納入,與個人受到同樣的保障,開啟了美國企業與政黨關係的大門;而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將企業納入,與個人受到同樣的保障,開啟了富商得以無限制地使用金錢改變美國政治。兩者的根源都在於,這兩條修正案的解釋否定了「企業不是人原則」,因而塑造了美國的政商關係,徹底影響了美國政治的發展。


研究企業與個人的差異,理解「企業不是人原則」的適用範圍,將會是未來美國國會或大法官改變美國的關鍵,甚至是改變世界的起點。




作者為加拿大約克大學副教授,專長在策略管理與組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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